北京的李女士有三个孩子,分别是二男一女,就李女士的赡养问题,兄弟二人签订了分家赡养协议,约定哥哥放弃未来继承母亲李女士的三间北房,弟弟将其所有的两间西房转归哥哥,李女士自此由兄弟二人轮流赡养。但后续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兄弟二人却发生了分歧,导致李女士的赡养问题一直无法解决,所以李女士一直随女儿一起生活。
于是哥哥将弟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这一协议有效,认为这份协议是当时二人合意签订的,应当按照协议继续履行。而弟弟却认为,协议中涉及的房产是自己与妻子一同建设的房产,自己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没有征求妻子的同意,因此不应当按照这一协议处理房产。那么对于兄弟二人的主张到底谁是正确的呢?
律师认为:关于这一协议有多方面的不妥之处。
第一,这一协议实际上忽略了弟弟妻子的权益,兄弟俩在预先约定母亲去世后的遗产分配问题时,以哥哥放弃未来继承权利置换弟弟的财产为条件达成了分家赡养协议,其中弟弟用以置换的两间房产中存在其妻子的合法权益。
第二, 从公序良俗的角度看,“赡养老人“与”法定继承“之间的关系是本案例的关键问题。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若不给付抚养费,父母可以诉请子女支付。而法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而两人在签订这一协议时,李女士并未去世,哥哥通过这一协议放弃了可期待的继承权利,这一意思表示并不能发生效力。
所以“赡养老人”的义务和“法定继承”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不能够太简单化看待。实践中可能存在当事人用协议来合理分配各自的赡养义务,但利用尚未实现的继承权来进行交易,或者放弃继承权从而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违背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