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金瓶梅》第177章第八十九回上  清明节寡妇上新坟 感情不和分居二年

媒婆薛嫂前面押着祭品,西门大姐后面坐着轿子,来到陈敬济家,门口遇见陈敬济,陈敬济破口大骂,踢打轿夫,轿夫只好又把西门大姐抬回去了,薛嫂找到陈敬济母亲说情,才算把祭品收下。

吴月娘气坏了,和西门大姐说,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明天必须回去,陈敬济也不敢杀人。

第二天西门大姐又来到陈敬济家,正好陈敬济外出了,婆婆迎进了西门大姐,等陈敬济回来,看见老婆就是一顿打,母亲来劝,连母亲推了一跤,又把西门大姐撵了出去,并威胁一定要拿回以前夫妻二人避险一起带到西门庆家,装着金银财宝的箱子。

又到了清明节的时候,吴月娘留下四姨太孙雪娥和西门大姐留家看守,自己和三姨太孟玉楼,奶妈如意儿抱着孝哥,准备了祭品,来坟地祭奠西门庆,“清明节寡妇上新坟”。

吴月娘娘家哥哥和嫂子也约了一起来,但是赶上清明节,轿子不好雇,最后他们是骑着驴来的。古代良家妇女很少有机会出门,祭拜完之后,大家就像春游一样轻松一下,西门庆家坟地设施齐全,还能做饭,大家聚在一起饮酒吃饭。

陈敬济不让老婆不让老婆回家,是否算遗弃,取决于具体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丈夫长时间且无正当理由地阻止妻子回家,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构成遗弃罪。比如丈夫拒绝扶养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这可能构成遗弃罪;如果妻子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而丈夫不提供必要的扶养,法院可能会认定构成遗弃。西门大姐不存在这种情况,所以陈敬济不构成遗弃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通常涉及到夫妻双方自愿选择分开居住,而不是一方被迫或受到阻碍而不能回家,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陈敬济不让西门大姐回家,造成最终两个人分居两年,是不能成立离婚理由的。分居两年只是离婚的一个条件,而不是自动离婚。为了证明分居事实,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房屋租赁合同、分居书面协议等。

陈敬济跟老婆和老妈动手,属于家务事,法律没有快刀斩乱麻的办法。

1、报警处理,先将事态控制在最低烈度内;

2、沟通与调解,在民警的主持下,充分沟通;

3、寻求专业帮助,如有法律或者心理问题,寻求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4、教育和引导,社区、单位领导的介入;

5、建立沟通渠道,比如寻求其他家人或者亲戚的介入;

6、设定规则和界限,比如绝对不能动手,不能摔东西,比如争吵要看时间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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