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1、设立主体不同。派出机关(如地区行政公署)分别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县政府和区政府设立;派出机构(如国土所等)由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设立。
2、法律地位不同。派出机关当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派出机构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否则必须以派出他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
二、行政机关之间权限争议的处理
1、积极的权限争议(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务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
2、消极的权限争议(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务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
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面对这种争议的,可以向其共同上级机关提出处理权限争议的司法建议。
三、外地居民权益的保护机制
政府监护人理论,外地居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义务代表外地居民与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进行交涉,在交涉不成时提请上级政府对外地居民权益采取保护措施。
四、行政委托的规则
第一,受委托人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行政处罚权只能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行政许可权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第二,受委托人不得自行再委托行政职权。——————important
第五,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并应相对人的要求出示委托书。
第六、受委托人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的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五、公民成为公务员后承担的特殊义务
•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 (4)禁止组织具有一定政治目的的活动。
• (5)与私企业的隔离——保证公务的公正性: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兼职受限制;在离职后3年内就业受限制。
六、行政处分的种类
• 1、警告——6个月
• 2、记过——12个月
• 3、记大过——18个月
• 4、降级——24个月
• 5、撤职——24个月
• 6、开除
• 即使有数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务员的救济途径
• 不服行政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公务员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有:
1、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八、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等级与冲突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解释
• 注意: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规章,省级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
1、对于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先于旧的规定(见第83条)。
2、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3、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部门规章适用;
–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部门规章适用;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部门规章适用。
5、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知道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基本规则——优先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优先适用依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适用各部委联合制定的规章。
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规那样的硬约束力,也非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而是借助于平等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以及传递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效力才间接具有事实上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