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上海闵行的孙先生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新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约定,2020年7月底交房,房屋面积为150平方米,层高为2.95米,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为按照实际误差比例“多退少补”。
2020年7月份,开发商如期交房,在交房验收过程中,孙先生专门请了第三方监理前来辅助验收。第三方的验收报告显示,该房屋的实际层高为2.9米,比合同约定的层高少了5cm。
孙先生生怕第三方监理测量有误差,于是他专门向闵行的规划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该房屋所在楼栋的《竣工验收报告》,报告显示,该房屋的实际层高的确只有2.9米,与合同写明的2.95米误差约1.7%。
据此,孙先生向开发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多退少补”,对此开发商予以拒绝,认为“只有面积误差才能多退少补,层高误差并不在补偿之列。”
协商不成后,孙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院。那么法院会同意孙先生“多退少补”的要求吗?
一、开发商提供的房屋符合技术标准但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认可孙先生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层高少了5cm,只有2.9米,虽然并不违反《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但是由于低于合同约定的2.95米,客观上属于不完全履约行为,应当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二、层高误差是否能够适用“多退少补”的约定?
由于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无法再采取重做的补救措施使房屋层高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因此对其违约行为只能采取赔偿方式。
但是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层高误差的赔偿标准,且事后双方也并未就如何赔偿达成一致。
对此,法院认为,实际层高的减少与实际建筑面积的减少一样,都会导致购房者实际可用空间的缩减,购房者的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因此,孙先生主张参照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按照层高实际误差比例“多退少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法院支持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按照层高误差比例赔偿孙先生购房款的1.7%,共计7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该小区共有68户居民也纷纷效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均参照该案作出相同判决。据统计,因为5cm之差,开发商共赔付小区居民总计600余万元!
小芝评述:层高“缩水”不如面积“缩水”对购房者影响大,也不会影响我们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平时我们在购房时大多只关心实际面积是否“缩水”,对于层高是否“缩水”关心甚少。
但是本案提醒我们,购房人对于所购房屋的利用是一个整体,不仅包括水平面积,亦包括垂直层高,实际层高的减少必然会使购房者房屋利用价值受损,且开发商亦会因此获得降低建筑成本的额外收益。因此,房子的层高也是交付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如果层高“缩水”,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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