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探望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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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去世了,孩子的爷爷奶奶能否正常探望孙子?

    上午接到张先生的来电咨询:我儿子半年前去世了,唯一的孙子被儿媳带到娘家了,我们老俩口多次给儿子商量看看孙子,儿媳总是找各种借口不让看,前几天我们老俩口还带着水果和玩具去了儿媳父母处要看看孙子,结果谁想到,门也不让我们进了。孙子可是我们手把手带大了,现在孩子快三岁了。请问律师我们该怎办?

    接到这样的电话,说实话,做婚姻家庭律师多年的我也很为难。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设立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未成年的父亲或者母亲,旨在保护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使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免受不完整的家庭造成伤害。详见《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但这个规定的弊端是导致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只是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并没有规定孩子的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有探望的权利。但实践中中,有很多的孩子是由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带大的,隔代建立的情感有的甚至远远超过与父母建立的情感,他们的父母一旦离婚,孩子的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探望孩子时,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配合还好,否则见孩子一面非常困难。法律实践中,正是因为没有隔代探望权的法律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孩子都是老人带大,所以法官判决这样的案子时也有很多的差异,各路法院判决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兼顾考虑孩子的生活现状。听到上面的解释,电话那头的张先生似乎有了一线希望。

下面摘抄两个案例:

一、【案例简介】

    张某与秦某的儿子张某某与王某相识结婚并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离婚,8岁的儿子由王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期间张某与秦某经常到王某处探望孙子。两年后王某再婚,为避免张某与秦某的探视行为对其新组成的家庭造成不良影响,对两老的探视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两老未经其同意不得擅自探视。但两老认为自己去探望孙子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而对王某的异议置之不理,依然经常探视孙子。于是王某便以两老的探视影响其正常的家庭生活且不利于孩子的学习生活为由诉之于法院,要求两老停止探视。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系被探望人的爷爷奶奶,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婚姻法》并没有赋予祖父母有探望孙子女的权利,现在两被告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

2、《案例简介》

    近日,从化法院审理一宗探望权纠纷案件。2014年5月,年纪轻轻的丈夫意外身亡,妻子阿晴(化名)将两个年幼的女儿带回娘家抚养。阿晴两位年事已高的公公婆婆,对孙女的思念与日俱增,来到亲家门口却见不到孩子。

今年三月,公婆选择打官司,但阿晴态度强硬。她说,婆媳关系本就不好,没想到丈夫刚走婆婆就要赶她出家门,这让她心灰意冷。公婆却说一直亲手照料两个孩子成长,希望能够定期探视。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父母的探视权利,没有规定祖父母有直接探望孙子女的权利。

法官经手此案,认为爷爷奶奶虽然没有探视的法定权利。不过,根据中华民族的传统,加上小孩父亲去世,祖父母的探望是有利于弥补小孩幼年丧父带来的伤害。近日,双方达成了协议,阿晴允许公婆每个月可以探视一次。

3、《案例简介》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一审宣判:支持探望

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失独六旬老人徐某、李某夫妇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判决徐某、李某夫妇在孙子聪聪(化名,不满二周岁)十周岁之前每月可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尽管《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但也没有明确排斥或禁止。遂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支持探望的判决。

儿子离世鼓励儿媳生下孙子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老人徐某、李某的独生子小陈于2012年初与被告儿媳倪某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3年3月4日,小陈身亡,公安部门出具的材料载明小陈(澳大利亚国籍)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坠楼。因徐某夫妇与倪某对小陈的身亡起因产生争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

另查明,小陈去世时,倪某被检查确认已怀孕一月余,倪某自小陈身故后即回娘家居住。徐某夫妇、倪某均分了小陈的人身保险理赔款各7万余元。就倪某是否继续妊娠事宜,倪某及其家人与徐某夫妇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徐某夫妇以怀孕营养费为由向倪某汇款4万元。

2013年10月29日,倪某产下儿子聪聪。孩子出生当天及11月底,徐某夫妇先后二次探望孙子。2013年12月31日,徐某夫妇第三次探望孙子时,双方产生口角,事后经当地妇联协调,双方矛盾有所缓解。此后,徐某夫妇以每月一次的频次至倪某住所探望孙子。在探望过程中,徐某夫妇也携带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

2014年8月下旬,徐某夫妇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倪某以当月已探望为由而予拒绝。同年8月31日,徐某夫妇与二个亲戚至倪某住所要求探望孩子,双方为此产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

公婆与儿媳处事理念差异致矛盾升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某夫妇系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要求探望自己的孙子,且对被探望者也是天伦共享的行为,系符天理、合人伦之举,之所以与被告儿媳倪某出现争执,除了原、被告双方所陈述的因素外,各自内心及背后所存在的处事理念差异,实系导致矛盾升级的症结所在。

原告夫妇为儿子完婚后不久,喜悦之情泛溢之时,却得到儿子不幸坠楼身亡的噩耗,哀伤之心,难以言表。被告在新婚燕尔之际,突遭不堪忍受的丧夫之痛。原、被告双方本同为可怜人,但却在对小陈身亡的起因问题上缺乏了相互间的沟通与理解,所产生的无端猜疑及非正常言语,则会给丧子失夫的痛楚双方,又添加了一层相互间的怨恨。

而被告的怀孕,又让双方的心灵得到了抚慰,并就继续妊娠事宜达成一致。此时,双方的愿望为胎儿平安降生。可随着胎儿的降生,愿望已成现实时,双方又在对孩子的探望事宜上产生争执,并再次打开了已关闭的怨恨闸门。究其原因,除了各自陈述的理由外,双方之间以往的隔阂并未消除系真正的内在动因。

原告向被告所汇的营养费,除了表达公婆对儿媳的关爱善意外,也包含着消除其内心对儿媳可能堕胎的担忧因素。被告收取原告所汇之款,并无存有排斥与不当之感。如此说来,双方均确认对方系由婚姻而构成的家庭成员。

原、被告双方虽为长幼关系,但相处时间较短,且无养育之恩,并未建立起较好的情感基础,因而在产生冲突时,各自均采用了有利于自身的规则与逻辑,从而致使矛盾叠加、裂痕加深。

在被告怀孕期及分娩初期,双方关注的侧重点也均转移至孩子身上,孩子出生后,作为婴儿的孩子又需要母亲全天候的照顾与监护,而原告对孩子又充满着强烈的关爱情结,孩子在原告心中的地位及份量也无可替代,探望与关爱孩子,系原告情感的自然外延形式,也符合人伦常理与自然法则,但却对被告的感受及双方关系的现状未予必要的、充分的、妥善的考虑。尤其在产生冲突时,仍未采取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方式,让各自并未冰释的怨恨再次释放。

被告也明知原告对孩子的探望与关爱,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而言有利无害,但在对原告方的不满进行对抗时,采用了拒绝原告探望孩子的方式,对原告方而言,这无疑系“釜底抽薪”之举,双方矛盾的升级也难以避免。

“双方之间均缺乏扪心自问、设身处地的处事理念,对尊老爱幼的善良风俗、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均采用单向性选择,将自己置身于道德制高点及法律权利人,忽略了各自的义务所在,如此,则造成了对簿公堂的局面。”该案主审法官高鑫介绍说。

婚姻法并未禁止祖父母探望孙儿

徐某夫妇是否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呢?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虽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无排斥或禁止。

原、被告双方系孩子的直系血亲长辈,双方之间存在着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而该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也产生如相互扶养、继承、照顾、扶助等法定权利与义务。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除了物质财富方面,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而本案的讼争标的即属后者范畴。

高鑫法官认为,原告方行使对孙子探望的权利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被告的协助配合,看似被告在履行单方义务,但分析其内在关系后,可以看到被告既有监护儿子的权利,也负有让儿子健康成长的义务,而儿子的健康成长与否,物质与精神需求同样成为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而被爷爷奶奶所关爱的权利,对孩子来说,既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合乎天赋此权的自然法则原理。而孩子的该权利能否实现,就本案而言,又受制于被告是否履行配合义务,故被告除了履行对特定家庭成员的协助配合义务外,为了孩子的利益,也应履行前述义务。换言之,虽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但希望孩子的健康成长,确为双方的共同心愿。孩子的天伦之乐因父亲的去世而有所缺失,不能因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而人为地使孩子再次缺失应享有的天伦之情。

“父母对子孙有着强烈的精神寄托感,而该精神寄托感的具体表现为能否得以与子孙相处、看望、问候、关爱等慰藉形式。而原告方的本案诉请,即系典型的精神慰藉需求行为。”高鑫法官说。

关于探望的频次和时长,高鑫法官介绍说,原被告双方都是无锡本地人,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积怨较深,而原告方在探望孙子时,又需被告或其家人的协助,在双方关系未有实质性改善的情形下,每月三次的探望,确有强人所难之处,故判定以每月一次为宜。

    “基于孩子尚幼(不足两周岁)的现状,判决在孩子成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前,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基于本案诉请的特殊性,予以相对宽泛的判决为宜,也有利于当事人对判决的可履行性。”高鑫法官说。

    高鑫法官期望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的慢慢长大,原被告双方能尽快从过往的悲愤中予以解脱,消弥以往的隔阂与怨恨,以真诚及善意换取对方的理解与信服,而各自谦让所产生的空间,能让探望一事成为情之所至、自然而然的常态,这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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