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是否具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呢?

【案例简介】

梁某某与易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下一子小军。夫妻二人上班期间,小军都由爷爷梁某和奶奶陈某照顾。2018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小军跟随母亲易某共同生活。

在此之后,梁某、陈某见不到孙子,想见孙子,易某不同意老人探望。

无奈,梁某、陈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

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

那么,在本案中,祖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探望孙子,那么法院应该不应该给予支持?

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梁某、陈某与小军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

小军以前跟祖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的,祖父母见不到孙子也很想念孙子,如果不允许梁某、陈某进行适时探望,不仅将丧失亲情的机缘,对已年逾花甲的两原告,无疑也是极大的心理伤害,不能够体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原则。

允许梁某、陈某行使探望权,是探望权主体的扩大,对梁某、陈某来说不仅是一种作为祖父母对孙子责任,而且隔代探望,双方保持相互往来,相互沟通和交流,能够增加祖孙间亲情,对年过花甲的老人也是一种慰藉。

允许祖父母隔代探望,能够更好地体现法律上的人文关怀,也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

最终法院依据公序良俗法律原则做出判决:原告梁某、陈某于每年寒暑假期间探望小军,被告易某有协助义务。

从本案中可知: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在特殊情况下,隔代探望,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但应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既不能侵犯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也不能影响另一方与孩子的正常生活。

本案中法院判决梁某、陈某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但考虑到易某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允许老人可利用寒暑假适时的进行探望,促进祖孙的感情交流也不妨碍孩子及其母亲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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