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大年初十,超哥给大家道一声迟到的“开工大吉”。
大多数人,是昨天开始开工的,但是超哥的朋友圈里,不少的亲们,初六就开始搬砖了,看的超哥不由感叹,真是大环境不好,才需要大家付出更多努力。
本来计划昨天开始更新公众号的,但昨天和一位记者朋友聊了下医美直播的一些事情(他们打算做个专题报道),聊完后,超哥我的大脑不受控制的不想码字了,于是,就是今天抓紧时间来码字了。
年前最后和大家聊的,是关于定金双倍返还的故事,然后就有一个朋友说,看了超哥的文章,才知道定金还有双倍返还的相关规定,希望超哥多讲点关于定金的注意事项,超哥我仔细想了下,确实,我们很多医疗机构,尤其是医疗美容机构,对于定金这一块的法律意识很淡薄,日常这个定金那个预付款收了一大堆,后续也会有各种各样啼笑皆非的后传故事出现,确实有必要给大家简单来个普法。
关于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超哥我可是专门和好几个律师朋友请教过(这里不一一感谢了),然后结合医疗机构日常的实际工作,给大家总结归纳下对这一条的解读哦。
超哥的律师兄弟姐妹们告诉我,学理上将定金分为5类,分别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除定金。学理上通常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定金概念是以违约定金为核心,以其他类型的定金为特例。也就是在订立定金合同的时候如果没有明确定金的性质,应解释为违约定金。所以,我们医疗机构日常医疗活动中的定金,基本就是违约定金。
那违约定金,怎么理解呢,可以理解归纳为两句话,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须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定金数额,又怎么理解呢。也可以归纳为两句话,在合同标的金额的20%范围内,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必须遵守;超出20%的话,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预付款。
我们各医疗机构日常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什么呢?
超哥根据平时观察到的,总结了下,有以下几个。
1、定金数额乱标。这个是最常见的问题,充分暴露了我们很多医疗机构的文书模板,都没有征求过法务的意见。超哥见过很多医疗机构的所谓的定金协议,里面写着总价XX元,今天付定金XX元,但是简单一计算,这定金与总价的占比普遍在30%到50%之间。
2、定金全款不分。超哥见过不少于5家医疗机构(很不幸的都是医疗美容机构),定金协议中写到,定金XX元,已付XX元,定金与总价的金额一样。这叫付定金么,这个叫付全款。
3、霸王条款频现。很多医疗机构在定金协议的末尾,会添加一句,如果机构违约,退还定金,如果当事人违约,要支付违约金多少。
以上的常见问题,都是看的超哥我心累的问题,现在在看文章的医疗机构们,你们有没有?
超哥我经常和各个医疗机构说的,要规范,要专业。规范专业是体现在方方面面的,你们的文书,就是一个规范性专业性的直接展现。
大大说过,要依法治国,所以现在各种法律知识的宣讲是很普及的,民众的法律意识和从前相比不可同日而语。现在是2024年了,小哥哥小姐姐的法律意思都很强的,如果他们开开心心的来医疗机构消费,结果一看你们机构出具的定金协议就是上面那些描述的那种,那直接印象就是这家机构不规范不专业,当场拉低印象分。
还有一点,如果发生了纠纷,上述这些定金协议,可不是各医疗机构的护身符。
超哥三天两头见的,某某机构反映,有小仙女交了钱预约了手术,后面又不做了,要退定金。然后机构就很霸气的拿着定金协议回复“不退”。
乍看之下,没毛病。但是,超哥都会让机构把签字的协议给我瞄一眼。然后,只要瞄了一眼,大概率不是全款当定金,就是定金交了50%的。
每次,超哥我都要给机构耐心普法。好好去学学《民法典》,法制社会,首先要讲法。定金不能超过总价的20%,你们签的协议,只保护总价20%的部分,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的,那叫预付款,预付款理应退给人家。
关于定金的简单普法,就到这里,希望各位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们,抓紧时间去看下你们的定金协议,有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抓紧让你们的法务去修改审核。
各位看官们,如果喜欢,就请关注,并辛苦点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