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40——定金、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如果是手边有教材或者听其他课程的朋友,或许已经发现我跳过了《合同的担保》这一节书。因为这一节按照《民法典》来说,其实是不属于《合同编》,而是属于《物权编》的内容。所以这个容我们稍微靠后一点再进行讨论。

我们先来讲讲定金、违约金,以及违约责任。

(一)定金

定金在双务合同中出现得最多。我们生活中最有可能见到定金的,或许就是买房,或者双十一的时候对热销商品下定金了。定金是这么一个游戏规则: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到期不支付尾款,收取定金的一方就可以不将定金返还给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到期不能将合同约定懂东西交给支付定金的一方,或者收取定金的一方想反悔了,那么收取定金的一方需要按双倍定金数返还给支付定金的一方。

也就是说,假设张三给了ABC房地产公司10万定金买房子A(价值100万)。如果张三后来决定不买房子A了,ABC房地产公司就直接赚了这10万元定金,不需要返还给张三。

但反过来加入张三给ABC房地产公司10万元定金买房子A(价值100万)。但是ABC房地产公司后来有一位出价远高于张三的李四想要房子A,那么ABC公司如果要违约,就要将20万给到张三。

这就是定金。定金不能超过总合同的20%。也就是说,如果上例中,ABC房地产公司要求张三给50万定金,那么超过合法部分的30万,是不适用于定金规则的。也就是说,如果张三违约,张三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自己30万(受法律定金规则约束的金额是100*20%=20万)。如果房地产公司违约,张三只能要求房地产给自己赔付70万元(双倍定金20*2+超额的30万),而不是要求房地产公司给自己100万元。

有人会说不是吧?怎么我买东西支付的“ding”金能回来呢?

注意,那有可能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定金一旦支付,按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是拿不回来的。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金额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金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586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587条

(二)违约金

“如果违约了,违约金会让我破产。”这样的话或许会在一些小说中看到过。违约确实会让人赔钱,说不定也会让人致贫。但是能不能赚钱,按《民法典》的立法理念来说还是不太可能吧。因为《民法典》中的规定,违约金是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如果你发现你签订的合同,违约金过高(也可能过低),从理论上来讲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整违约金的哦。

即使赔付了违约金,如果合同处于还可以继续履行的话,合同是需要继续履行的。这一点,我们找银行借钱,超过约定时间没及时归还本金或利息出现的“罚息”就可以理解为违约金了。支付“罚息”以后,不代表你没有及时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就不用付了。还是要继续支付下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在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585条

(三)违约责任

其实刚才讲的定金和违约金,都是违约责任的其中一种。其实违约责任还包括了:①敦促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②采取补偿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打折);③没有违约的一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等;④赔偿损失。

刚才我们在讲违约金的时候我们谈到,违约金能受到法律支持的金额是:大体等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这就是由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只能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延伸而成。而这里说得损失可以说是包括了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可以预见到如果违反造成合同造成的损失。

就是说,如果李四借一万元给张三,张三应该在1月1日归还,但事实上张三在1月10日才归还。然后刚好1月1日至1月10日中间的股票A上涨了30%,李四在1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因为张三没还钱,所以没有按计划买股票A。这个时候,(1)李四可以找张三要的违约责任可以是用一万元在1月首个交易日购买股票A的股票市值的30%吗?(2)如果是找张三要同期的银行利率算出的利息作为违约责任的赔偿可以吗?

(1)不可以。因为股票A的上涨30%,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可以说是不可以预见的。甚至,李四是不是会在1月第一个交易日购买A股票,签订合同的时候,只要没有明说,也可以认为这是不可知的。

(2)可以。李四可以找张三要同期的银行利息作为违约责任。因为通过银行公布的利率算出的同期利息被认为基本上是可以预知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5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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