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节,主要是讲,一份保险合同中包含什么类型的条款。如果家里有购买保险的,可以打开一份保险合同,加强自己的认识。如果没有留存纸质版合同的,也可以登录保险公司的APP,下载电子合同与教材内容进行比照。 但切勿为了学习专门的去瞎买保险,这完全没有必要。
(四)保险合同的有关概念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法》第十八条
这是教材中需要我们知道的内容。
许多概念是一看就懂,只有几个需要说明。所以我挑几个需要挑需要说明的概念说明一下。
1、保险标的
“标的”在财会以及金融里是一个听起来“高大上”的词,但其实意思很简单。就是“目标”、“对象”、或者再啰嗦点说,就是在一份合同里面,如果一个物品有变化的话,我们就怎样怎样的那个“物品”。
想用文字直接描述“标的”有点啰嗦和抽象,或许还是举例子比较方便。来,我们还是看两个例子吧。
例1:如果张三明天考试得了100分,我就给你100块钱。请问这个例子中,“标的”是什么?
在这里“标的”是“张三明天的考试分数”,当张三考试得了100分这个事情发生,我就会给你对应给你100块钱。
例2:如果张三活到60岁,保险人就把之前缴纳的保险费以1.4倍的金额支付给张三;如果张三身故,保险人就支付100万人给张三的受益人。
在这里标的是“张三的人身健康”,当张三的人生健康出现了保险合同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就要履行相关义务。
2、保险责任和保险免除
这两项是保险的核心部分。上面列明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时必须认真研读。如果有任何疑问,必须和保险公司进行确认,不要想当然。免得白白交了费用,满心以为可以使用保险时,却被告知不在保险的范围之内。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就是我们平时说的“保额”了,就是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来说,同一种保险,在相同的风险条件下,保额越高,报废越贵。
4、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这个也很好理解,就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怎么找保险公司理赔,要提交什么单据证明保险公司需要赔付,保险公司用据实报销,还是代为赔付。这些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好。
(五)保险合同的形式
了解即可,我认为不是考试重点。有兴趣了解的,可以翻看教材,或自行百度。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小保单)
3、暂保单
4、投保单
5、其他书面形式
(六)特殊情况——这些情况主动解除保险合同权利在保险公司手里
因为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我们投保人从资金上是弱势群体。所以《保险法》规定,除非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保险公司是不能够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通常只能够有投保人来提出。
所以保险公司能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可要清楚了。日常生活中尽量避免这类情况发生: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为了加深记忆,我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你跟说你要坐飞机,怕有意外,在保险公司买了一份意外险。结果你的确是坐飞机,但是你是坐飞机到空中去跳伞。而且你没有告诉保险公司你其实是在飞机上跳伞(在保险公司看来,跳伞危险性比普通坐飞机大很多)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意外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种就是“骗保”或者直接故意制造“意外”了,完全违反诚信,所以保险公司不赔不说,连收上来的保险金也不会还给你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我想起多年前一个关于保险的“笑话”,一个人为他的雪茄投了火灾险,然后抽雪茄后,告知保险公司他的雪茄遭了火灾。保险公司非常愉快地赔付以后,然后告他没有尽应尽的保管责任,并状告他纵火骗保。一个例子,简单记住两个点。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报废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没有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不会立刻终止失效,而是进入暂时的中止。只要补缴了保费,保险合同又会恢复有效。但是一旦中止时间长达2年,保险公司可以主动接触合同。
(七)财产险的特殊情况
1、重复投保
如上两节说到,财产保险的实际赔偿金额是不能超过财产本身价值。重复投保必然是超额投保。如果对一个价值10万元的机器,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3万,在B保险公司投保6万,投保额加起来只有9万,低于机器价值10万,那么这种则是共同保险,而不是重复投保。如果对一个价值10万元的机器,在A和B保险公司各买了1份10万元的保单,一旦机器发生毁损,两家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加起来最多只能是10万块钱。如果两家公司不知道另外一方的存在,是有可能出现超额赔偿的,有损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造成道德风险。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保险法》第56条
当然了,既然知道重复保险不能赚钱,那基于公平原则,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返还超额部分的保费。
2、物上代位制度
这个制度其实很直观就是车险。保险公司如果已经帮车主进行了相应的损害赔偿。这场事故如果对方应当向车主承担的金钱之债,就由保险公司取而代之了。例如,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全额可以给你6,000元,但对方应该赔你2,000元,结果你的大手一挥,“你这赔偿我不要了,我有保险公司”,那对不起,保险公司可以继续找对方要这2,000元,又或者您自己受累,把保险公司赔你的6,000元退2,000元给保险公司,这事我们就算完了。
这保险公司取代你去要求对方赔2,000元的这个制度,就叫做物上代位制度。
(八)人身保险的特殊情况
其实基本上都融合到前面去了,有的可以说用保险的基本原则就能做对。这里简单再列一下,方便记忆。
1、迟交宽限条款和中止、复效条款
就是没有及时交上保费,保险合同只是中止(暂时失效),一旦续上,保险合同又有效了。但是如果暂时失效时间长达2年,那么对不起,保险公司可以主动提出让你的保险合同永远失效。
2、不丧失价值条款
这条是对于寿险一类的人身保险的,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或者要求退保时,保险单中的现金价值不因此丧失。对于已交租2年以上保费的,发生主动或被动的需要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骗保、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除外除外)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想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误告年龄条款
因为年龄会关系到人身保险保费金额,如果发现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一般是往年轻里报,因为保费会低),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补交后全额支付保险金),或者再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保险金和应付的保险金的比例进行支付(打折支付保险金)。如果特殊情况是交多了,那么保险人应该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4、自杀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持续时间到达两年之前,自杀没有赔偿金!自杀没有赔偿金!别想着用自己的死,换取家人的富。或许这样静待两年,家庭也会有所变化,说不定这个人也找到生的意义,不想自杀了。或许这就是这个条款的意义所在吧。
最后小结:《保险法》也是属于比较细碎的。个人建议首先分为总论、财产险和人身险3大板块进行复习。如果碰到来推销保险的,就顺便用来复习一下人身保险各种情形。家里有买保险的,也可以将合同拿出来对比着学,加深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