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
什么是双务合同,我们留着民法谈合同法时再细谈。这句话简单来说就是,你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才会给你保障。你不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就不给你保险合同里约定的保障。还可以反过来说,你付了保险费,一旦出现了保险合同中的理赔事项,你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你赔偿。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意思就是碰运气的意思。约定的保险事项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人身保险的保险推销人员常常有一句套话叫做“买保险不是为了赚钱,买保险是为了买保障买平安。”发生重疾和意外事故都是小概率事件,一千万个购买重疾险和意外险的人,可能只有极少数人发生了重疾和意外,绝大部分人都不会发生理赔事项。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什么是诺成合同,也留着在民法这个大章节谈合同法时细谈。这句话简单来说便是,只要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同意承包,保险合同就成立。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意思便是同类保险合同都是保险公司写好的,对每个投保人都一样。所以,保险公司(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对投保人不利的免责条款,需要再保险合同中作出标识引起投保人的提示,而且需要对这些免责条款用书面或者用口头作出提示说明。如果没有作出充分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对投保人产生效力。
另外,如果保险合同中写的内容有争议的,一般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如果解释可以有2钟以上解读的,一旦打起官司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会认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也就是和保险有关的事实,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应当主动告知对方,不得隐瞒。
(四)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合同可以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分为:①定值合同和②不定值合同。人身保险不存在该种分类。
(2)按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分为:①足额保险,②不足额保险,③超额保险。
还记得上篇给机器人投保的例子吗?1个价值10万元的机器人,如果投保恰好是10万元(等于机器人价值),那就叫做足额保险;如果投保是8万元(低于机器人价值),就是不足额保险,如果投保是16万元(超出机器人价值),那就是超额保险。
(五)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指的是合同上最后签字的两方,即投保人(给钱那位)和保险人(保险公司)。
(六)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我们看剧看小说,谈到保险,可能会知道保险上经常还有这两个人物:①被保险人;②受益人。
被保险人其实就是人身保险上如果是谁出事了,保险公司就会给受益人赔钱的那个谁。
(1)A给他自己在B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价值1亿的(人寿)保险。受益人的位置填了A的老婆C。
这种情况就是A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一旦A身故,保险公司把钱给C。
(2)A给他老婆C在B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价值1亿的(人寿)保险。受益人的位置填了A自己。
这种情况就是A是投保人和受益人,C是被保险人。一旦C身故,保险公司把钱给A。
(3)A给他老婆C在B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价值1亿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一栏空白。
这种情况意味着A是投保人,C是被保险人。但受益人是C的法定继承人。一旦C身故,就要先知道谁能继承C的遗产,C的所有继承人都有机会分这一笔赔偿款。
(4)A给他老婆C在B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价值1亿的(人寿)保险。受益人的位置填了A自己。但他们两人同时再车祸中死亡,没有办法确定死亡顺序。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情况(2)完全相同。但这种同时死亡情况下,要推定受益人先死。然后因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相当于受益人这一栏变成了空白。于是再次变成可以继承C遗产的、活着的人来分这一笔赔偿款。
(5)A给他老婆C在B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价值1亿的(人寿)保险。受益人的位置填了女儿D。在C身故后,D不要这笔赔款(放弃受益权)。
如果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出现法定丧失受益权的情形(法定丧失受益权主要是受益人谋杀被保险人),那么保险公司将要给《继承法》中仍然可以继承C遗产的继承人中分配这笔赔偿金。
(6)A给他老婆C在B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价值1亿的(人寿)保险。受益人的位置填了女儿D、E和儿子F。没有约定受益顺序,也没有约定受益份额。如果女儿D放弃了受益权。
受益人这个时候出现了多个人,如果有约定顺序就按约定顺序,如果没有约定顺序有约定比例就按比例,顺序相同的平均分。因此在没有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时,D放弃的受益权份额由E和F两个人平均分。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②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③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一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④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