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事人之所想”——李建鹏律师的刑事辩护之路

李建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秉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专业立身,精益求精。”李建鹏律师一直将这句话作为自己执业的准则。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这一准则体现得淋漓尽致。原审法院认定甲X与乙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索要钱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甲X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二人不服提出上诉,甲X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提出罪名定性错误,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因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钱款,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另一起案件中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拟围标,乙有意投标,双方协商后甲获补偿退出投标。公诉机关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甲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辩护人。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分析,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在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

最终,在M某案中,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敲诈勒索罪有误,予以纠正。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在串通投标案中,法院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李建鹏律师始终践行着“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理念,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不断前行,用专业和专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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