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之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27705。
法定代表人:潘燕生,该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33X8。
法定代表人:尚春明,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上诉人于2020年1月7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4625号民事判决书,因不服部分判决内容,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462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助被告打击盗版的奖金人民币1元。
3、判令被上诉人仍需向原告支付购买盗版图书的费用人民币203元。
4、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误工费人民币1元。
5、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委托律师公证取证费用人民币1000元。
6、判令被上诉人告向上诉人支付往返北京的机票和住宿费人民币7100元。
7、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代为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8、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帮助被上诉人打击盗版行为给予公开表彰。
9、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打击盗版行为的奖励办法。
10、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助被告打击盗版的奖金人民币1元。被上诉人作为国家级专业出版社,主要出版物为国家标准和指定专业考试教材,打击盗版既是保护自身权益又是履行国家赋予的责任。上诉人已经履行了相关合同约定,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奖金的细则,但被上诉人是有相关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判令被上诉人仍需向原告支付购买盗版图书的费用人民币203元。一审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必须向上诉人支付公证时购买的盗版图书书款人民币63元,但还不够。上诉人在接到读者反映后向在销售盗版被上诉人图书的书店多次购买盗版图书并以此作为实物证据向被上诉人举报才被被上诉人认可,才会有后面的系列行动。因此,在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委托书之前的购买行为应该是打击盗版行动的组成部分,被上诉人向原告支付购买盗版图书的费用人民币203元应该得到支持。
3、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误工费人民币1元。在该案中上诉人已经履行了相关合同约定,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报酬的细则,但依照正常的惯例,被上诉人应该向上诉人支付报酬,上诉人要求的报酬金额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报酬标准,应该得到支持。
4、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委托律师公证取证费用人民币1000元。因为此事发生的时间已经很长,很多细节没有文字记录,但律师先后多次(第一次去因为没有委托书未能办理成功,第二次带委托书办理了公证预约手续,第三次陪同公证人员现场购买盗版图书,第四次去公证处取回公证书)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是事实,向律师支付相关费用也是惯例。况且这个费用远低于律师正常的收费标准。
5、判令被上诉人告向上诉人支付往返北京的机票和住宿费人民币7100元。因为销售盗版图书的深圳艺建联图书有限公司的广州母公司是被告当时的先进单位,被上诉人开始是不相信此事的。在被上诉人的要求下,上诉人多次往返于北京和深圳,上诉人认为可以依法传唤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沈元勤出庭作证。因为时间久远,往返北京的很多细节难以肯定,相关票据也已经遗失,但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相关费用也是惯例。况且上诉人所要求的费用并不高,理应得到支持(往返机票费用1400元/次*4次=5600,酒店住宿费用300元/晚*5晚=1500元,合计7100元)。
6、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代为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委托聘请律师是一种商业行为,律师不是办理公益诉讼,收取合理的费用是应该的。在一审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没有出示向律师支付费用的依据,上诉人解释了因为时间较久远,相关票据遗失。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该笔费用,但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凭证。在被上诉人已经承认该笔费用的前提下,依照惯例被上诉人应该向上诉人支付该费用。
7、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帮助被上诉人打击盗版行为给予公开表彰。被上诉人作为国家级专业出版社,主要出版物为国家标准和指定专业考试教材,打击盗版既是保护自身权益又是履行国家赋予的责任。被上诉人无论是在相关合同中还是在多次公开会议中以及网站上都提到要表彰打击盗版行为的人和事,况且上诉人积极反映他人销售盗版图书行为,公开身份并垫付资金帮助被上诉人打击销售盗版行为,更应该获得表彰。
8、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打击盗版行为的奖励办法。盗版图书是我国图书行业的痼疾,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打击盗版行为。被上诉人已经制定了针对协助被上诉人打击盗版行为的奖励办法,公之于众有助于社会力量帮助打击盗版行动。
9、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该案件是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合同而产生,因此案件诉讼费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作为国家级专业出版社,主要出版物为国家标准和指定专业考试教材,打击盗版既是保护自身权益又是履行国家赋予的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地位悬殊,诉讼标的总额也并非十分巨大,不是到了万不得已的地步,上诉人不会起诉被上诉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上诉人一直用多种方式沟通要求尽快解决此事,但被上诉人一直敷衍推诿,有失国家级出版社的风范,上诉人曾多次在不同场合表达了愿意和解以尽快解决此事。
上诉人积极主动配合被上诉人打击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是一种正义的行为,不但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利益,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的具体体现。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既是法制的体现,也是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动。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一些证据采信不足,判决不当,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正义,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市建之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