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金维录职员)
被申请人:杨云燕,辉南县永昌米业有限公司
原审:
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故意隐瞒贷款真实情况
杨云燕基于信赖出借资金而无法收回
判决: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承担连带责任
再审反驳点:
金维录的行为认定
收贷是银行正当合同权利,不存在恶意清收
本案应为合同纠纷:
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所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不涉及侵权责任法所列权利也不属于加害给付
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并非合同当事人没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杨云燕辩称
建行辉南支行及建行通化分行与永昌米业共同侵犯杨云燕的财产权利,三方应就杨云燕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二银行及永昌米业的侵权行为,杨云燕的损害结果实际发生
建行辉南支行及建行通化分行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应视为其已认可判决内容。
争议的主要问题:本案案由是否合理、建行辉南支行和建行通化分行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的行为使永昌米业因产生银行发放新贷的信赖而进行借新还旧的倒贷行为,杨云燕亦基于该发放新贷的承诺而提供过桥资金。
杨云燕:财产权益遭受损害从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结果:
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