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28——民法概念之法律行为(下)

(四)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首先这个法律行为是成立的。但是这个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呢,就要看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有没有实现了。这个条件必须是未知的不确定的,才能叫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如果是确定已知的,就不叫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个条件既可以是看天吃饭的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举两个简单的例子:

1、“如果明天下雨,我就从你这买100把雨伞。”

条件是明天下雨,而下雨不是人意志可以控制的事情,所以是事件。但是“我向你买100把雨伞”是一个法律行为。当明天下雨这个条件达成,我就有了向你支付购买雨伞的义务。

2、“如果你这次考试通过了三门,我们XX培训机构奖励你500块钱。”

条件是考试一次性通过三门,这个时候“培训机构”就有了向这位考生支付500块钱奖金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出现,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该认定条件已经成就。这个我认为我们能凭借常识判断出来。假如刚才例子中,机构为了不支付500元奖金,偷偷改了考生的成绩(无论考生事实上有没有通过)。那被发现了,那还不是应该按照考生通过了,来支付奖金吗?

(五)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个很好理解,就是当事人约定某个期限是这个法律行为的生效期间,或者说到了某个时点这个法律行为就失效的约定。有时有的期限看起来很像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但是,他们的细微区别是:无论是确定的期限,还是不确定的期限,他们终将到来。下面几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判断:

1、到了2030年1月1日,我们公司就解散。

2030年1月1日,是一个必然到来的期限,所以他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我的孩子18岁生日的时候,我就把名下的房产转移给他。

假设孩子是存在的,那孩子18岁这一天,如无意外,终将到来,所以他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当我死了以后,我把我身上有用的器官捐赠出去。

“我”什么时候死亡,是不确定的,但是“我”的死亡终将到来,所以他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4、当我的公司盈利100万的时候,我就还10万元给你。

“盈利100万”是不一定能到来的,所以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六)无效的法律行为

无效行为就是字面意思,这个法律行为从一开头就没有法律效应。就比方说,有个4岁小孩,跟你说:姐姐,我给你10万。这事情除非小孩子的爸爸妈妈追认,让他给你,不然这就是个无效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小孩子说话你哪里能当真呢。”就这意思。

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已经进行了一部分了,麻烦恢复原状,如果发生损失了,麻烦赔偿有损失的一方,对损失进行补偿。如果是属于搞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还可能需要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更严重的,可能还要考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那么哪些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呢?这个就是我们在这一段要掌握的重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正如我刚才的例子,4岁小孩明显就是个无行为能力人,他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那是不是有人觉得,那我让小孩去打酱油,买个文具不行吗?你想想,如果无行为能力人做的事情相对而言还是要在他能够做的范围内,而且通常不应该都有个大人在附近看着小孩买,卖东西的人是不是可以理解成这个小孩买东西的行为,已经受的他的监护人的首肯,所以这些情况其实不能完全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的实施。

比方说,张三欠了李四的账,李四希望张三把自己的一处房产卖给他。张三为了逃避卖房给李四,张三假意将房子卖给了好朋友王五,并办好了手续。然后就和李四说,我没房子。那么这个时候,张三和王五的房屋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最常见的就是“托”了。几个“托”围着那些一个“古玩”,一个人说一个价,一个价比一个价高,让张三觉得这个古玩很有价值,然后高价买回来。那么这几个“托”和“古玩”摊主,就是恶意串通了。那么这个时候,张三作为他们恶意串通的“受害者”,可以提出,张三自己购买“古玩”的行为无效。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这个好理解,法律行为肯定不能违法或者伤风败俗啊。比方说私人买卖大熊猫,那这是违法犯罪,这合同约定肯定是无效的。

(七)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行为也很好理解——如果你不去法院起诉,他可以看做是一个有效的行为;但是因为他做出这个法律行为的时候有瑕疵,你去法院起诉,说他是可撤销行为,而且提出撤销的话。一旦法院支持,这个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就会自始无效。

这里也有一个值得玩味的一点,那就是理亏的一方是不能提出对应的法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不能要求这个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比方说,一个房地产公司让一个消费者对一处房产的状态产生了重大误解,这位消费者用当时不合理的高价买了一处房产。但没想到这个房产竟然蹭蹭上涨。这个时候如果房地产公司后悔了,不想卖了,向法院说自己让消费者产生了重大误解来撤销购房合同,那是不行的。只有消费者这边提出自己产生了重大误解,才可能撤销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项。但是,房价已经涨了,消费者会提出购房行为是可撤销的吗?显而易见,消费者不会。

接下来,我们就看看哪些情况是可撤销法律行为。区分哪些是无效法律行为,哪些是可撤销法律行为,也是考试的一个基本功哦。

以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例子:比如我去某海鲜店消费,我以为价目牌上写的大虾是一份88元,结果结账的时候,老板跟我说88元一只。这我认为就有重大误解了。除非价目牌上有明确写明,虾按一只一只卖,或者老板在我点单的时候提示我:“虾是88元一只哦,一份有10只虾哦,这没问题吗?”这情况我还点,那么我才不是“构成重大误解”。

2、受欺诈的。

简单来说就是被骗了。

3、受胁迫的。

例子:如果你不把那个花瓶(价值100万)以10万元卖给我,我就把你不想让父母知道的秘密告诉你的父母。

当解除胁迫之日(如你自己已经告诉父母这个秘密,所以秘密已经不再是威胁)3年内,向法院提出这个买卖花瓶的行为是可撤销的。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例:你快要饿死了。一个人路过,说这个馒头1000块卖给你。你明明知道这个馒头最多也就价值5块钱。但你迫于无奈,也只能花1000元买了。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迫切需要、危难处境或判断能力不足等,破事对方违背本意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教材第一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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