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法律行为的要件,依其性质是使法律行为存在的构成要求,还是使其进一步生效的特别规范,可以划分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教材 第一章 第二节
“要件”似乎又是很专业的词汇。其实换句人话,“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意思“这个法律行为是不是成立或者生效,需要依据这些条件来判断。”
成立是否等于生效?我可以明确答复,不等于。
但是为什么有时生活中给了我们,成立等于生效的错觉呢?那是因为一般情形下,经常是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两者的时间点刚好重合,所以就完成了,成立等于生效的错觉。
这两个概念建议一开头就分清楚。这样在进行其他和法律有关的科目时,就能做到一通百通,举一反三,事倍功半的效果。
1.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翻译过来就是“这是不是一个某某的(法律)行为”。这个某某法律行为,在学习过程中,我们会知道,比较常见的民法法律行为是债权债务、担保、赠与等等。一个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三点:①当事人(也就是谁);②意思表示(谁说出了什么);③意思表示的内容(谁说出了什么以后,会达成什么效果)
还是觉得说话太绕了,我们举例。
张三对李四说:改天在你这买货。李四点头答应
当事人是张三和李四。但张三的话里时间地点不明确,也没有敲定具体买什么,买多少。没有形成意思表示。所以,这个不是一个法律行为。
张三对李四说:你把你的手表卖给我,下星期三,我给你1000块钱。李四点头答应。
当事人是张三和李四,意思表示和内容是李四以1000块钱把卖手表卖给张三,1000块钱在星期三时支付。这个例子中是一个法律行为。
此外,对于要式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如书面签订)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简单的来说,就是,这个法律行为在成立后,产生效果的时候。如果法律行为不成立,他就不可能生效。
打个文艺一点又不太恰当的比方:“生而为人,我很抱歉。”我生而为人,可以抱歉,可以不抱歉。但是如果我生不为人,而是一个机器,我就无所谓抱歉不抱歉。
我这个不恰当的例子中,“生而为人”就是相当于首先,这个行为生而为“法律行为”(即符合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然后才能谈抱歉不抱歉(法律行为是否生效)。
概念搞清楚了,我们就可以看一个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到底是什么了。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个一般说的两方面:年龄会不会太小,以及精神状态是否能够正常表达自己。
如果年纪太小(我国《民法典》规定是不满8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那叫做无行为能力人。那他们实施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如果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或争得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
只有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这个词说的是,当事人是根据自己的意志表达自己的法律意愿。没有重大误解,没有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
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有可能(但不是必然)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3)不违反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个好理解。你的民事意思表示不能够违法国家法律。比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大熊猫的合同,那这肯定是无效的——普通人买卖大熊猫可是犯罪呢,这合同不可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