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进行交易时经常会遇到先交订金或定金的情况,有人认为在书写时写“订”或“定”无所谓,都是预定的意思。不得不说这种认识实不可取。定金和订金虽一字之差,因为写法不同,所产生的法律结果其实也会大不相同。
案例:
2020年6月,张某欲转让自己的房屋。经协商,他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一处,王某保证30日内交付购房款,同时张某交付房屋。协议签订后,王某预付给张某30万元,张某给王某出具了一份收据,注明“收到王某定金30万元”。按约定期限王某携款找到张某,却得知张某已将房屋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后两人因退款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王某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张某认为,王某付的30万元是订金,是自己笔误将订金写成了“定金”,只同意返还30万元。
法律解读:
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定金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双方约定定金的协议为定金合同。
定金的成立条件:
1.定金担保的主合同须有效成立;
2.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自交付定金时起成立;
3.定金的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
什么是订金?
订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是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作为自己履约的担保,其担保功能是单方的,即仅对交付方适用,对收受方不适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视为预付款,在商品房预售、销售中经常使用。订金的约束力及如何处理订金,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即可,不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中,张某在收据上注明了“定金”二字,且王某已实际支付,故王某要求法院适用定金罚则判决张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张某辩称是笔误将订金写成“定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其说法得不到支持。本案中涉及的定金数额是30万元,明显超过主合同标的额(总房款)的20%即24万元,对超过的6万元部分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张某应当返还王某共计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