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是否有效?
我们看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很明显,法律规定离职协议是有效的。对于公司而言,签订离职协议应注意以下三要点:
1、离职协议必须有这条:公司按协议支付相关款项后,将不再承担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双方已经了结所有的权利义务,员工亦不得再就劳动争议事宜向公司进行任何经济追偿,亦自愿放弃其他任何经济补偿和赔偿。
明确协议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对加班费、经济补偿、赔偿等事项进行清理的约定。另外协议约定“不再向员工承担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责任”。此处的“经济责任”应指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给付事项(诸如工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的义务。
2、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比如不能约定员工同意公司不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的规定,缴交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公司与员工的约定而免除。所以双方所签的协议并未排除员工向公司追索社会保险的权利。
当然就算双方有约定员工同意公司不缴纳社保,只能代表这个条款无效,但不代表整个协议无效。
3、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比如不能欺诈员工在入职时,就签订离职协议。
对于员工而言,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为制式文本、双方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协议内容违法,则可以不签订,但不能说签订了离职协议,又反悔,要求撤消离职协议,这种情况是不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