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南茜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完全无意识),其父母向法院请求撤除人工饲养和喂水设备,让其女儿死亡。
初审判决:允许该请求。依据为南茜健康时曾和朋友谈及与其成为植物人宁愿结束自己的生命;另外,宪法赋予南茜拒绝“苟延残喘”的基本权利。
州最高法院判决:根据该州生存意愿法,公民有权拒绝治疗,但必须以书面证明同意;其朋友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南茜在真实成为残疾人情况下的意愿、也不能作为支持其父母的证据。
终身判决:问题关键在于一个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行使仅由自身才能够行使的权利,那么这个权利该如何实现?二审和终身法院都承认其是可以代理,但必须有一个程序上的“安全屏障”,即前述的书面证明。(但是,个人觉得这不就又绕回去了,存不存在代理都不所谓,还是要看当事人真是的意思表示)
不管如何,最终判决是驳回南茜父母的请求,不能撤除人工饲养和喂水设备。其中一些判决思路及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值得深入讨论。
关于本案
1. 两个权利:决定死亡时间的权利、拒绝药物治疗的权利
虽然在文中是分开说两个权利的,但是个人觉得拒绝药物治疗(在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其实也属于决定死亡时间的权利(当然二者并不是完全的包含关系)
2. 证据要求
本案中争议的还有行使权力的意思表示证据,二审和终身法院均要求具有“安全屏障”(即书面证明),但显然要求植物人做出这样的证明是显失公平的;另外,也完全排除了其朋友的陈述、父母出于对南茜的爱而做出的抉择等因素;再另外,期待一个正常人做出其微乎其微可能性下成为植物人放弃治疗的遗嘱也是几乎不可能的。
总之,这其中存在很大的争论空间。其中,延伸出的一个讨论是政府不应过度把控行使权利的绝对标准(即使是出于善意的),在本案中医学上已经完全证明不能医治的情况下,政府仍主张严格的书面证明其实并没有从南茜自身出发,仅是要求满足程序上要求。(但话说过来、说过去都是争议,无论是否同意其父母请求,对于当事人来说有区别,对以后的司法实践更有截然不同的影响,本人认为不同意其父母请求尚且是一个妥帖、保守的选择)
“经验告诉我们要学会在政府善意的意图之下保护自己的自由......自由最大的危险潜伏在人们的热情以及那些我们都不明白的美好的意义之中,它们实际上构成了对自由的侵犯。”还是不大明白
讨论:安乐死在中国实现的可能性
1. 安乐死的必然趋势
原始社会、农业社会——生产力低下、生产技术落后、生产生活资料难以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迫使部分老弱病残“消极被动”的安乐死;(例如,日本“弃母山”的故事)
工业社会——生产力提高、生产技术改善、生活物质资料比较充足、设施制度更加完善,人们开始追求生命的长久;
当代社会——医疗手段先进、社会保障全面、社会物质财富丰富,人们更加注重精神享受,在死亡方面也尽可能追求舒适、自然、无痛苦。(但是,仍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异,例如文章中所说“当人们对他们的健康状况做出判断的时候,几乎没有什么领域能够像判断死亡那样多样化和绝对的个人化”)
2. 安乐死的好处
注意分析角度,从对个人、对他人(这里主要是亲属)、对社会三个层面分析
2.1 安乐死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不可治愈的濒危病人在精神与肉体上的痛苦,使病人在临终时充分享有尊严并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
2.2 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属亲友的经济、精神负担,使活着的人更能享受生命与生活的价值。如“病不起”的现象。
2.3 安乐死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医疗资源紧张仍是我国现在甚至在未来较长时间内需要面临的难题,且现代医疗技术尚不能医治所有疾病的客观现实,符合条件进行安乐死,可以合理分配医疗资源,同时也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尊重、亦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其中他人应指疾病能够医治、尚需医疗资源的人)
3. 实施安乐死的基本条件讨论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最主要的)
必须是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必须由医师执行;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思考:“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是否意味着个人利益高于国家利益呢?
此时,二者未必存在冲突。个人的利益为避免极端痛苦、自由的放弃生命权、有尊严体面的终结生命(本质上仍是对自己生命权的支配);国家利益尚且不确定。试想,一名战士在战斗中负重伤、极端痛苦、难以医治,决定实施安乐死,这既是最终自由选择权利的体现,同时也可以节约战时紧张了医疗资源,为其他负轻伤、可医治的战友更多存活的机会(但仍要注意是“神智清醒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亲属,也可以举出例子。
(待办:要是存在冲突该怎么办呢?生命权高于一切?生命权是否包括放弃生命的权利呢?一个有能力且有意愿自杀的人可以自由的选择自杀,为何在所列极端情况下、处于精神、肉体双重折磨的人,却不能自由的选择放弃生命呢?)(仍需注意,这是理论讨论,不是实践可行性,接下来将讨论这方面内容)
4. 安乐死在中国当今实施的困境
4.1 硬件条件:卫生资源相对匮乏、医疗保障水平低下。缺乏疼痛控制缓和机构、缺乏发达的医疗服务中心、城乡区域间医疗水平差异等。
4.2 软件条件:社会思想对安乐死的理解度和包容度尚不足(没有褒贬含义,仅作为事实陈述)。中国人奉行孝道,如“百善孝为先”等传统孝道观念,尽最大能力赡养长辈、为长辈提供好的生活条件是中国人所追求的,而具有主动将长辈推向死亡的安乐死尽管可能有长辈的强烈意愿,但却是为子女和社会所难以接受。
4.3 环境条件:相关法规疏漏与法律体系不完善。据调查,即使对于早已实施安乐死的荷兰(已经达到硬件条件、软件条件的要求),在落地该政策时仍然存在病人不同意、医生不建议等情况,这说明即使是出于良善的目的而实施的措施,在具体实践中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求是仅能把解除痛苦作为目标,但是否可能牵涉其他利益,例如是否迫于家庭经济的压力也尚未可知;要求必须有医师执行,但医生是否会因安乐死的合法化而对患者的救治并未达到百分之百尽全力?是否会有不法分子以安乐死的名义肆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要求采取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妥当方法,但进行安乐死的方法是否真正使患者无痛苦舒适地离世?进行安乐死的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既定程序操作而不会出现人为疏漏?上述一切均需以法律来保驾护航,因此,在未形成科学合理严密的法律体系,在尚未出台细致入微的法律细节之前,中国不具备进行此活动的上层建筑的环境保障。
写作方面
1. 不同主体出发分析(人的角度注重权利、社会角度注重社会资源、公共利益)
2. 观点须有案例支撑,最好是现实案例,没有对应的积累的话,需要举出恰当的例子
3. 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目标等(4.3中一连串的反问很有力,在讨论制度相关内容时可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