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下发生的事情可以写点什么
兄弟升职做了校长,想劝我回学校做个副校长,与他一起把学校经营好。而我此时在教育局的一个办公室做一些很简单的工作,也比较轻松。
他看到的是我的发展前途,而我选择了安逸生活。工作环境一下子从县城又回到曾经逃离的小乡村, 这是最接受不了的。我不是吃不了苦,而是吃过了太多的苦。我也非常矛盾,一边是求贤若渴,想大展拳脚,大干一番的好伙计,一边是喜好平淡生活,甘愿平凡,绝对依赖我的小女人类型的老婆大人。说实话,没有哪个男人不想干一番事业。太多的矛盾皆因对生活的要求有不同的见解。
另一事件:
万主任,你好。征地补偿包括耕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回建地三部分。也就是说,在农民没有完全得到这三部分的补偿之前,征地工作还是没有完成的。在征地没有完成的情况下,你们都是无权开工建设的。而现在,你们已经开工建设,这是违规的。农民有权阻止你们的违规建设行为。
请问,万主任,在征地工作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能开工建设吗?那在征地补偿没有得到落实的情况下,能算是征地完成吗?征地补偿是不是包括耕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回建地三部分?
请出示征地公告!
行政起诉状(确认征收土地公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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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秦*发,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村90号-1。
原告李*旺,男,汉族,1971年3月31日出生,农民,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村31号。
原告王*明,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村134号之一。
原告秦*明,男,汉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农民,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村123号。
被告桂林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五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唐琮沅;职务:市长。
请求事项
一、确认被告作出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市政【2012】98号)(下称《公告》)违法;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13年6、7月份发布《公告》,原告认为《公告》违法。
具体如下:
一、《公告》关于征收土地位置的内容违法
《公告》第二项关于“征收土地的位置”的表述为:
“汽车客、货运站项目:位于东二环路以东、湖搪路以南。
桂林理工大学新建教学大楼和学生宿舍项目:位于环城北二路西侧、屏风山东侧。
穿山污水泵站项目:位于小东江西侧、毅峰路延长线北侧。
虞山加油站项目:位于东二环路西侧、灵剑溪北侧。
合心村委新建综合楼项目:位于东二环路西侧、七星路北侧。
七星湖小游园项目:位于七星区五里店与七星路交汇处北侧。
体育中心南路项目:位于樟木小学南侧、穿山路西侧。
东外环路公交停车场站项目:位于桂磨路与东二环路交叉口东南角。
七星区医药城拆迁安置房项目:位于穿山东路西侧、王家里村范围内。
东二环路合心路段拆迁安置房及集体经济发展用房项目:位于东二环路以东、邮电疗养院以南。
樟木小学扩建项目:位于穿山东路以西、穿山体育馆以南、原有校园东侧。”
本次征地涉及包括原告所在的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委会田心里村等19个集体单位的集体土地,但从《公告》的内容看,《公告》关于“征收土地位置”只是说明了一些具体建设项目和建设项目的位置。被征地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无从知晓本集体被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
二、《公告》关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的内容违法
《公告》第三项关于“征地村(组)及面积”的表述为:“需征收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委半塘尾村、冷家村、莫家坪村、田心里村;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穿山村委会四组、汇丰村委会上边组,屏风村委会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彭家岭村,七星村委会花园村,樟木村委会巷口村三组、吴家里村八组、吴家里村九组、吴家里村十组、王家里村的集体土地37.1405公顷。”
被征地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从上述内容中无从知晓本集体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公告》根本就没有涉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原告认为,《公告》关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侵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公告》关于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的内容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除了安置补助费外,必须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但《公告》关于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只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没有提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四、《公告》在土地征收阶段就明确属于经营性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严重违法
《公告》中提及的“虞山加油站项目”、“合心村委新建综合楼项目”、“集体经济发展用房项目”均属于经营性建设用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公布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公告》在土地征收环节即明确部分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位子,严重违反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规定,《公告》违法,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我国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公开出让的法律规定。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促进被告依法行政,故特具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