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晚间,中国恒大(HK.03333)(“恒大”)公告,将所持有的15.5亿股万科A(“万科”)(约占万科总股本的14.07%)的表决权委托给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铁”)行使。据此,深铁目前持有万科29.38%股份表决权。有关专业人士认为,深铁已成为万科实际控制人。
据上,委托表决权成为深铁此次控制万科的“尚方宝剑”。那么,委托表决权从法律上如何界定?除委托表决权,股东还有哪些通过行使股权控制公司的方法?笔者将对此进行分析。
股东权利系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其可分为参与管理权和资产收益权。参与管理权系参与公司意思形成、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查阅权、质询权等。资产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其中表决权对控制公司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行使表决权,股东可决定董事人选和公司决策等,例如阿里巴巴董事会成员即由以马云为首的合伙人会议决定,马云亦即通过行使该董事选任表决权而牢牢控制阿里巴巴帝国。
从法律角度来说,表决权作为股东权利的一项子权利,在法律未禁止的前提下,可委托其他股东行使。据此,被授权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会增加进而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上述恒大委托深铁行使其对万科所持股份表决权进而使得深铁实际控制万科即为典型例证。
除委托表决权外,实践中,股东还可通过以下股权制度控制公司:
一、股权(表决权)比例设置
1. 持股67%、51%和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据上,有限公司表决权原则上依据出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份公司表决权依据出资比例行使,没有例外。
因此,有限公司中原则上持有股权比例较高的股东可更有效控制公司;股份公司亦然。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和第103条第2款,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股东(大)会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出席股东)表决通过。因此,如股东持有公司67%的股权(份),其可通过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绝对控制公司。除上述重大事项,持有51%股权(份)的股东可决定其他事项(如董事选任等)的变更,进而相对控制公司。实践中,囿于资金不足,持有公司67%或51%的股权(份)较为困难,此时如欲控制公司,可尽量持有公司34%的股权(份),如上所述,公司重大事项变更需
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出席股东)表决通过,故持有34%股权(份)的股东可行使否决权阻止该等事项表决通过进而实现反向控制公司。
综上,股东可通过分别持有公司67%、51%以及34%股权(份)实现对公司的绝对、相对以及反向控制。
2. 设定同股不同权制度
如上所述,有限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行使,故章程可对特定股东表决权进行特别约定,如同样持有50%股权的a、b股东,可规定b股东行使67%的表决权,如此,虽仅持有50%股权,但b股东可绝对控制公司。
但同股不同权制度仅适用于有限公司,原因在于《公司法》并未授权股份公司章程作特别约定。
二、归集表决权
如股东无法持有公司34%股权(份),其仍可通过归集表决权的方法控制公司,详述如下:
1. 构建持股实体
实践中,有的公司股东数量繁多,股权(份)比例分散,并无绝对或相对控制股东,此时可由部分股东组建一法律实体(有限合伙或有限公司)并通过该法律实体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份)。例如,甲公司股东为abcd,分别持股20%、20%、20%和40%,现abc另设一有限公司乙公司(或有限合伙d)(并由c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或有限合伙d的普通合伙人),并将合计6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或合有限合伙d)。如此,abc三人通过乙公司(或有限合伙d)间接持股甲公司并通过控制乙公司(或有限合伙d)行使60%的表决权进而控制甲公司。
2.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所谓一致行动是指股东通过签署协议、 其他安排,与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可在股东(大)会上形成一致决议,进而控制公司。如上例中,abc还可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三人在股东(大)会中决议保持一致,如此三人通过“合力”控制公司。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在上市公司中运用较多,原因在于,监管机构往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并明确股权的稳定性。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