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七十七)
——多式联运托运人的责任
作者:奉法如天
2023年8月12日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一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把托运人因过错后转让单据以逃避责任的行为完全堵死,这就使得有人企图借助转让单据将风险转嫁他人的想法变成了泡影。
例如:托运人甲,将一批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乙运送,由于托运人甲在货物中夹带了易燃物品,多式联运经营人乙在运送这批货物时发生爆炸,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乙重大损失。当多式联运经营人乙向托运人甲索赔时,托运人甲称已经将这批货物转让给了丙,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后来,多式联运经营人乙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托运人甲承担对多式联运经营人乙的全部损失。
写于:202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