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将复议维持后再起诉的被告规定调整为了:“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维持后,被诉行为是原机关的原行为和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由于存在两个被诉行为,所以,不可能允许出现某个被诉行为没有被告只有第三人的,所以,即使在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将“告漏了”的行政机关强行追加为共同被告。所以,A选项错误。(2)在级别管辖的规则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级别管辖的逻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院管辖,而以区卫计局(其性质是政府的工作部门,而不是政府)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最终就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那么究竟以哪个行政机关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呢?中国立法者选择了“就低原则”,以原机关的行政级别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在本案中,应当以区卫计局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所以,B选项错误。(3)在地域管辖的规则上,为便利原告起诉,只要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告既可以向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对于本题,原机关区卫计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C选项正确。(4)由于复议维持后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均要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对应的,法院要对原行为和复议行为都进行合法性审查,进而法院自然要对两个行为都作出判决。“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是行政诉讼中一以贯之的逻辑线索,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202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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