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今日分享】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某机构某主管,请问你们是如何执行的?竟然无耻到威胁我,如果我向劳动部门申诉,就要内外部发布辞退我的公告,让我在这行混不下去,简直是无耻到刷新下限,亏你们还自称有教育情怀。恶心不恶心?
为了实现你们年度任务5000万的目标,竟然不惜聘请房地产汽车销售,为了业绩不择手段,真是丧心病狂,这就是你们的教育宗旨??
做人别太绝,会折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