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日,胡某与某网络直播公司签订了一份《艺人经纪合同》,约定胡某选择某网络直播公司担任其演艺活动的经纪和经营管理公司展开合作,并约定了合同期限、收益分配、直播时长等内容。
胡某实际在某网络直播公司直播至2020年11月19日,某网络直播公司按月给胡某发放直播收益至2020年10月。后胡某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9日期间胡某与某网络直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网络直播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中淇律师分析
某网络直播公司作为一家经营网络表演活动的企业,胡某在其的管理下进行直播表演活动。双方在《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了胡某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等,还明确约定了胡某必须遵守某网络直播公司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某网络直播公司每月固定向胡某支付固定薪资+提成,提成的多少由公司掌握和决定,未向胡某公示或协商。从胡某的工作内容,以及与某网络直播公司之间的管理形式、收入分配方式来看,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确认胡某与某网络直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
湖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胡某与某网络直播公司劳动争议案)
中淇律师提示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等新业态的迅速发展,网络主播已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态。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网络主播新型用工关系在形式上更加灵活,这也给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完全适应互联网高速发展时代灵活用工形式需求。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网络主播类人员用工关系认定,在从传统的主体资格、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判断的同时,也会考虑到互联网用工的特点,综合当事人合意、主播在直播工作的自主权、用工单位对主播的管理程度、主播工资来源等多要素进行全面考量,正确厘定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