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解析
1、人格利益既可能涉及死者近亲属等主体的利益,也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2、自然人死亡后,死者人格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相分离。
3、有学者认为,本条仅针对死者人格利益中精神利益的保护,涉及财产利益时,应适用本法继承编的相关规定。
案例
摘自:【以案释法】“漫”说民法典|污蔑死者,要承担什么责任?
浦口普法2021-12-09 18:40 发表于江苏
钱某因未能使其儿子的工作从企业编制转为事业编制,对连某怀恨在心。连某因病去世后,钱某为泄私愤,将连某的讣告复印数张,在复印的讣告周围写上诽谤、侮辱性言辞,在某县城区到处张贴,并寄给了连某的亲属。连某妻子、儿女将钱某告上法庭,要求钱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他们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失。
案例解析
法院判决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应当受保护。如果公民的名誉在其死后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本案钱某捏造事实,故意使用侮辱、诽谤的言辞,并广为传播,侵害了死者的名誉。
法院依法判决钱某向连某的妻儿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将致歉声明在某县有线电视台播放并在报纸刊登,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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