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
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实现,它和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消耗的劳动多少没有关系。使用价值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
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由量的差别。
如果我们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可是劳动产品在我们手里也已经起了变化,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么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体的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它们不再是桌子、房屋、或别的什么有用物。它们一切的感觉到的属性都消失了。随着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
如果我们只看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抽离了使用价值),它们剩下的只是统一的幽灵般的对象,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
可见,使用价值或财务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化在里面。这个价值量如何计量呢?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就是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分、小时、日等作为尺度。
这里要强调的是,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即这个劳动力是社会平均劳动力,在商品生产上使用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因此,商品的价值不会由单个人生产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
因此,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这里我们所讨论的单个商品,也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本。故:
(1)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
(2)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而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
(3)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
其次,因为如果生产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不变,那么商品的价值量就不变。但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受劳动生产力的影响,劳动生产力越强,生产商品所需的时间就越短,则商品的价值量就越低。故,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变动,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呈反比变动。
一个物体可以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例如空气、天然草地等。
要成为商品,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使用的人手里。
一个物品,不能是只有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如果物没有使用价值,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能形成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