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了一则案例,案号是(2022)最高法民再94号,至少统一了以下两个司法认知。
1、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辞任应当适用委托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该案的再审判决书中,最高法院认为,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基础,授权终止,则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终止,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中,韦统兵系受公司权力机关委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又被免除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韦统兵已经不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在此,笔者认为,既然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那么此类纠纷就应当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根据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作为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单方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因此,
2、司法介入此类案件的前提是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无法通过公司自治机制解决,即原告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韦统兵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宝塔房地产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韦统兵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宝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韦统兵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韦统兵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韦统兵请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从以上说理可以看出,司法介入此类案件的前提是原法定代表人已穷尽公司内部自治救济程序,但是仍然无法解决变更登记的问题,此时,司法机关方有介入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