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员工约定报酬发放形式是提成或者计件工资,是否代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举个例子,员工进入公司后,双方约定报酬发放形式是提成或者计件工资,公司和员工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其中人身隶属性是其本质特征。这种人身隶属性集中表现为: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监督劳动者的工作,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换言之,相较于劳务关系,虽然两者均存有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的表象,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更为明显,更为紧密的管理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
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第一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用人的实质是劳动关系确认的根本标准,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要素。
从上面规定来看,第一条和第三条容易符合,关键在于第二点,如果员工上班实行打点名签到和打卡考勤,每天上班有固定的上班时间,员工无故迟到或缺勤会克扣工资,则公司与员工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公司风险非常大,比如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资。
所以公司想认定和员工是劳务关系,则要安排员工无须正常上下班以及打卡记录考勤,员工只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段,完成相应工作即可,或者是有工作就做,没有工作就无需工作,剩余时间自由支配,员工不受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这样才可以确保员工与公司是两个平等自由的主体,属于雇用性质,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员工使用公司的设备完成工作并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