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谈法律自纷纶(十六)—人性的定义
人性中不曾缺一物,人性上不可添一物。
今天开始聊本系列的最后一个话题“人性”。这个话题在前面《不从空假具三观》那个系列里曾经有所涉及。人性的定义按照通说来讲大概是指人的本性,也就是人类所普遍具有的本质心理属性。但这个定义似乎并不是十分准确。
在几十年前的中国,人性论曾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理论,因为它跳过了人的阶级性而直指一般的人性。上世纪80年代后,为了发展生产力而必须要解放思想,从而产生了关于法的社会性的大讨论,导致了法的阶级性向人性层面的过渡。在宪法中,无产阶级的阶级性被人民性所取代,而法律的象征物也由刀剑变成了天平,天平是一种理性的交易工具,代表着公平,这也意味着法律的重点由刑法转向了民法,民法终成显学。多说一嘴啊,民法是最普遍的触及人性的一门学问,而刑法,则是最深度检视人性的一门学问。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性?按照西方的传统解释,大概有以下三种说法。
一是“人的自然”,也可以理解为“人的本性使然”。关于“本性”,无非是指人类同于或接近动物性的方面。但是,人性实际上具备两个连续的、不可割裂的阶段或者说是状态,也就是说人不但具有自然性,还具有社会性,人的本性也许跟狮子、老鼠这些动物并无多大差别,所谓”食色性也”对吧,但人因为具有更高级的智慧,所以可以经过教化后摆脱动物界,进入文明社会。
第二种关于“人性”的理解认为,人性是与神性相对立的概念。各位,人跟神最大的区别在哪儿?其实就在于死亡,神是永生的,而人终须一个土馒头。这个话题是个很伤感的话题,就不多聊了。可以意识到死亡对人的认识能力有至大影响,神因为不会死,所以也就缺乏需要尽快达成某种欲望的紧迫感,似乎也没有什么需要必须掩埋的烦恼,神之所以为神,当然不会存在人类的某些欲望或心理疾病,哈哈,自私自利对于神来说意义不大,因为他们这帮家伙全知全能,而且可以永生。
第三种关于人性的理解就很简单,就是指“人的品质”,这对应的是人的社会性,中国儒家的“仁义礼智信”大概就是关于“人的品质”的一个高标准。
关于中国对人性的传统理解,由于咱国传统文化中宗教意识的相对缺乏,所以基本没有把人性与神性相比较的倾向。法家比较倾向于人的动物性,比如荀子。而儒家比较倾向于人的社会性,比如孟子。尽管两者都在讨论人性本善还是本恶,但出发点似乎并不一致,法家讲的人性多是人的生物性表现,儒家讲的人性隐含着对人与兽的区分,接近于人经过教化后才有的文明素养,可以理解为人的社会性。
那么,现在问题就来了,因为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本身似乎存在对立但两者又密不可分,也就造成了对于所有人下一个普遍的、放之四海皆准的人性定义似乎很难,你无法抛开每个人所特有的家庭、环境、性别、身份、年龄等等等等这些因素,统一提出一个适用于每个人的人性标准。也就是说,关于个体,人性应该不是可以被定义的,而是被诉求所左右的。人总是可以理解自己,看到自己身上更接近于人的一面,而把他人不符合自己价值观的行为定义为“没人性”,哈哈,我不需要了解你的过往、苦难和挣扎,我只需要知道你眼下做了一件我认为的“恶”事……
呃,不好再往下说了,再说就多了,有一句话忘了是在哪里看到的了,“去找原因,而不是去找坏人”,得,今天就到这儿吧,下一回聊一下人性与法律的关系后,《清谈法律自纷纶》这个系列就结束了,大家晚安,你也晚安。
长袜子皮皮202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