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是民事纠纷中绕不开的话题。”调解员老陈与助理小张闲聊时,又一次提起了继承。“现在,遗产继承纠纷数量大增,个案情况都很复杂。所以,必须弄清法律规则适用的场合。”
小张早就适应了老陈说教式的聊天方式,接口讲起最近接触到的继承案例。
“是吧,前几天有个朋友小李给我发微信,问我房屋继承案件追诉期是从买房之日,还是入住之日起算20年。看着微信我是哭笑不得。”小张边说边摇头。
“提这个问题的人好有意思,说他懂,其实他并不明白。说他不懂,可他还使用了追诉期这个概念。”老陈说着笑了起来。
“是啊,我只好把继承案件的基本知识介绍了一下,特意与他语音了解案情。结果还是出了问题。”小张接着说。
“嗯,怎么,语音沟通过了,还有问题?”老陈不相信地问。
“嗨,别提了。”小张有些懊恼地说。“本来已经把事情说清楚了,可是他却没有听明白。”
原来是这么回事,小姚向小李咨询继承的事情,小李说不上来。于是,小李先找自己的朋友小张咨询,再向小姚转述,一来二去就乱了套了。
事情不复杂,老姚与老刘都是再婚,老姚带着二个孩子,老刘带着三个孩子。两人结婚七八年后,出资买下了老姚单位的福利分房,这套房子他们带着孩子共同居住了许多年。
孩子们成年后,陆续成家搬出去单过,只有一个孩子一直跟着老两口共同居住。
2005年,老姚、老刘合计了一下,把这套房子过户给这个儿子夏东。
2012年老姚去世了,没有留下遗嘱。2019年老刘去世了,留下遗嘱,说那套已经过户给夏东的房子,由夏东继承。
“这儿哪里有什么遗产啊?”老陈听到这里忍不住地说,“老两口生前已经把房子过户给夏东,那么,这套房子就已经是夏东的了,不再属于老两口所有。”
老陈又补充了一句,“除非有证据证明这套房子只是挂在夏东名下,并非真正由夏东所有。”
“谁说不是呐,小李可没有说老两口留下了类似的证据。”小张紧跟着说,“我把这事儿跟小李说的清清楚楚,可谁知道,他却跟小姚说,小姚必须要有老姚、老刘同意把房屋给小姚的书面证据。”
“这是哪儿跟哪儿啊!”老陈听罢不高兴地说到:“真是胡闹,这样不负责地解答能不乱套吗。”
“是的,这个小李也真是的,我让他转告小姚,让小姚直接来咨询,很多事情一经转述很容易产生误解。”小张接着说。“可这个小李就是不听,还按照自己的理解向小姚解释。”
“看来,以后遇到咨询的事情,必须与当事人本人直接沟通,交流。不然,就会出差错。”老陈接着说。
“是,是。这以后必须直接本人沟通,让人转述实在靠不住。”小张肯定地说。
“如果小李的转述是准确的,这套房子很难以遗产为由进行分割。因为,房屋所有人老姚、老刘在世时已经将房屋处分了。”老陈随后说,“不过,其他子女可以该套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为由,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要求确认自己为该套房屋的共有人。但是,这个案子的诉讼风险太大了,估计当事人很难拿出像样的证,可能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小张听罢点了点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