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要:销售的减肥胶囊中被查出含有法律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被判定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金额超过20万元,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1.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知道其从上家购进的“曲芝韵”、“古方”等非正规渠道生产的减肥胶囊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仍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张某在收取买家订单和货款后,将买家信息、货物种类、数量通过微信发送给付某某,付某某根据张某的发货订单,从广东省广州市将减肥胶囊及包装材料寄给张某的客户王某、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1万余元。2018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付某某处查获“曲芝韵”减肥胶囊2705瓶、“古方”减肥胶囊2475瓶、粉色胶囊3107瓶、散装胶囊20余公斤及包装材料、快递单、账本等物品。经检测,从付某某处查获的“曲芝韵”、“古方”、粉色减肥胶囊及散装胶囊中均检测出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2.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9年)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二被告人涉案金额均超过20万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付某某、张某共同实施的销售行为部分,构成共同犯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没收。
3.典型意义
近年来,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出现向互联网蔓延的新趋势,犯罪分子利用淘宝等网店、微信朋友圈及快递服务等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参与人员多,牵涉地域广,犯罪手段隐蔽。相关部门不断提高打击力度,应对危害食药安全网络犯罪的新趋势,取得良好效果。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某从他人处购进非正规减肥胶囊产品,通过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张某通过网络向其客户加价销售,将订单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付某某,由付某某直接发货,一、二审法院认为付某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综合发货明细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并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认定销售数量和犯罪金额,认定和处理依据确实、充分,为有力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网络犯罪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4.律师提醒
本案处理重点之一在于对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而明知包括直接明知和间接明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观明知的问题,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认定。一般来说,食品安全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规定了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且该义务高于一般人,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一般从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有无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来历证明,进价是否明显低于市场进价,是否存在销毁账册、为躲避查处销毁物证,有无食品违法犯罪前科等综合认定。
从事该领域的业务,一定要注意做好风险防控,对产品的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来历证明等进行严格审查,并且不能贪图超额的利润,确保合法经营。
如果遭遇刑事责任追究,需要及时聘请刑事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和帮助,切不可擅自进行销毁账册、物证等,反而会增加刑事风险,因为事后行为被认定为具备了明知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江苏付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编辑:陆向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