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隐私
【 案情简介 】
2018年2月,大一女生翠花在校外找了一份兼职,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大三岁的社会人士二狗,两人互生情愫,不久便谈起了恋爱。
一天,二狗向翠花寻求帮助,说自己欠了钱,再不还就要坐牢,于是借了翠花的身份证去信贷公司借来两万余元。可让翠花没想到的是,二狗拿到钱后就跑路了。
索要欠款过程中,两人发生矛盾继而分手。二狗不仅不还钱,还在电话、微信朋友圈、QQ中辱骂翠花是“心机婊,特别坏,不是什么好人”,并将双方的性隐私向其亲属朋友宣扬。
翠花很受伤,精神一度濒临崩溃,经医院诊断为重度焦虑、中度抑郁。2019年6月6日,无心向学的翠花从学校退学。
二狗却依旧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面对如此“渣”的前男友,悲愤的翠花向派出所报了案,二狗这才约了翠花见面调解。在派出所的主持下,二狗归还了一部分欠款,余2500元未还。然而他并未因此收敛言行,仍继续发朋友圈辱骂翠花。
2019年8月16日,翠花再次报警,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二狗必须在9月5日前全部还完(欠款)……在派出所二狗不仅谩骂了翠花性生活方面隐私,同样也曾为了炫耀跟他同学、老乡以及他同事谩骂了翠花性生活方面隐私,二狗故意把翠花性生活隐私公之于众……2019年8月16日起,二狗不得再四处造谣,如此事协商不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然而,签完协议之后,二狗又“消失”了,不仅不还钱,还继续向亲朋说翠花的坏话……忍无可忍的翠花将二狗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狗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 一审法院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二狗将其与翠花之间的性隐私公之于众,显然侵犯了翠花的隐私权。但对于翠花名誉权的侵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
一审法院遂支持了翠花要求二狗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以伤害尚不致于造成精神痛苦的严重后果为由,驳回了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因为辱骂或宣扬隐私的行为往往只是发生在一瞬间,翠花无法明确上述侵权行为是否还在继续,故一审法院对停止侵权请求难以支持。
翠花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翠花认为,因二狗散布性隐私,导致其受到严重的创伤,精神濒临崩溃,才被迫退学,而二狗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精神崩溃,一审法院认定未达到严重后果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由此,翠花请求上海一中院改判二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 二审法院 】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
一、是二狗的行为侵犯了翠花的名誉权还是隐私权;
二、是二狗是否应赔偿翠花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首先,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而性隐私是自然人最核心的隐私之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证明二狗未经翠花的同意,擅自将双方之间的性隐私向他人公开宣扬,侵犯了翠花的隐私权。
其次,从在案证据看,翠花在遇到纠纷和问题时,也容易情绪激动,并存在过激言辞。二狗的不当言辞,属于在特定情境下的应激反应,法院对二狗的不当言论予以批评。
二狗的不当言辞起因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及经济纠纷,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二狗具有贬损翠花名誉的恶意,也不足以证明二狗的言辞造成翠花的社会评价降低。
同时,二狗向他人披露翠花性隐私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即便确实对翠花造成影响,也不构成对翠花名誉权的侵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即翠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本案中,二狗出于炫耀等个人目的,擅自将翠花性生活隐私向二狗的同学、老乡以及同事等人公开披露。
该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翠花的羞耻感、自尊心,而且对翠花未来的生活亦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二狗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翠花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二狗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5万元。
【 法官说法 】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名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
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后者多为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披露事实。
法官提醒,恋人之间要注意保护自身隐私,处理经济纠纷亦要守法。即便感情难以为继,也倡导和平理性分手,不应通过泄露对方隐私等方式进行恐吓、威胁,更不得藉此寻求炫耀或者刺激。
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权,因侵权受到精神损害,导致严重后果的,除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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