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章节里,讲述了对象被给予性分为三种,意指性的,想象的,以及直观知觉的。
意向行为分为两个不同的行为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使朝向对象的指向性成为可能的行为部分,也就是意向性本质部分。
第二个部分则是决定对象如何被给予的行为部分。
当我意向一个纯粹想象的对象时,对象的被给予性是意指性的,而当我看到这个想象的对象时,我的意指性对象被直观的给予了。
这并不是两个对象,而是在意指性意向行为中缺席的充实性在直观行为中被给予了。
而这种充实模式,可以引申出一种真理观:明证性。
只要我们做出的是意指性断言,我们所处理的就是纯粹的假设。但是当我们的意向被充实时,这些假设得到证实。也就是说,获得了明证性,我就获得了知识。
知识能够被刻画为意象之物和被给予之物之间的认同或者综合,真理能够被刻画为所意谓者与被给予者之间的同一。
当然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明证性指的是两个不同行为中被意向东西之间的重合的综合。(两个意向的符合)而不是某种古典二元论的真理观,即观念与对象符合。
需要强调的是,胡塞尔似乎正试图将真理与知识连接,但是它所指的并不是事实性的经验知识,而关心的是知识的可能性问题。
(只要一个断言,能够被直观的充实,那么它就是真的,而不仅是它实际上已经被充实的时候,才是真的。)
如果我认为我的笔记本是蓝色的,并且看见了它,然后在明证里意识到我的信念是真的。
那么,明证是某种伴随我的信念的,无法解释的和神秘的确定感觉吗?当然是否定的。胡塞尔本人明确的批评所闻,明证的感觉。他认为,那是心理学上的虚构,会直接导致相对主义。
因为人能够对所有的事情都有确定的感觉,(类似于黑格尔所谓主观性,主观要获得真理性必须外化为客观性,而这个过程必然导致异化。)因此,明证的感觉是无法当做真理的标准的。
对胡塞尔来说,严格意义上的明证指的是充实的完美综合的理念,
首先要有一个意指的意向,然后被相应的知觉充分的充实,并由此给我们提供对象的自身被给予性,这才算是一个完整的明证。
由此可见,当对象并不仅仅是被意向的,也是被直观的给予时,他才被明见的给予了。
综上所述,明证性并不是什么私人的东西,确切的说胡塞尔的明证性会与他的另一个重要的概念主体间性有关,将会在后续的主体间性详细展开。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明证性并不代表绝对正确,但是这个说法并不会导致怀疑主义,因为能使明证失效的是另一个更强的明证。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