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过自身运动、发展的历史进程,呈现出了自在、自为、再生的三种基本形态。自在信息是信息还未被主体认识的原始形态;自为信息是自在信息的主体直观把握的形态;再生信息是信息的主体创造性的形态。
白纸黑字,铁证如山
(二)媒质反映体
媒质反映体,又称介质反映体,异物质反映体,指的是案件事实客观信息为人的意识分析处理后,又被人所主观能动地表达出来的携带意义的可感知实在,表现为承载人对案件事实信息认识的意思表示的各种材料。这样的意思表示承载于物质载体之上,充当着案件信息传播的媒介。从符号学的角度来看,媒质反映体本质上就是某种符号,通过它可实现跨越时空距离的信息传播,其反映过程可能在时间上存在延迟,空间上存在位移。
在法庭上,证据其实是法官认识案件事实的一种间接手段,除了通过物证和证人出庭作证可以直接感知部分证据信息外,很多时候是通过媒质反映体间接感知案件事实。比如案发现场情况,只有亲临现场才能直接感知其物质性反映的情况,如果法官要在法庭上来认识,则只能通过现场勘察笔录或笔录制作人员证言这些媒质反映体。
物质性反映体的信息多维并存,不易被认识主体所直接感知,需要专人将不同维度信息予以解读,转化为媒质反映体的形式,才能被法官或其他人认识。如某种痕迹类物质性客体是否与案件存在关联性,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能分辨不出,但如果能用专门技术方法予以解读,将内在案件信息解读出来,用鉴定意见这种媒质反映体将解读结果记录下来,那么法官或其他人才能对该物质反映体信息有所认识。
媒质反映体对案件事实信息的反映是以人的意识活动为基础的,所以其反映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意识感知阶段,案件的自在信息为主体所感知,且为意识所反映并被转化为自为信息。第二个阶段为意识处理阶段,自为信息通过与主体自身的知识、经验等积存信息相结合,经过分析处理后又转化为再生信息。第三个阶段为意识表达阶段,再生信息通过主体的意思表示以一定方式反映到媒质反映体上,使其内容能被其他认识主体所感知。媒质反映体形成的三阶段都有人的意识参与,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结合,其反映事实信息的准确度与意识反映事实程度的能力密切相关。所以如果要增加媒质反映体的反映事实程度,需对人的主观性作出限制或规约。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对于世界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反映世界的媒质手段越来越多,反映事实信息的程度也越来越精确。
按表现形式或物质载体的不同可将媒质反映体分为文书类媒质反映体、图像类媒质反映体、电磁类媒质反映体和数字类媒质反映体等等。
(一)文书类媒质反映体
又称为文书材料,人的意识、思想可以通过特定的文字、图画、符号表达出来,形成各种各样的文书材料。通常其物质载体为纸张,也可能是木板、石板、金属等其他材料。按照形成方式可将文书材料分为手写文书和印刷文书。其内容通过书写工具或印刷工具,以墨料颜料成痕的方式予以呈现。在证据学上,文书同时具有书证和物证的特性。以其内在含义证明案件事实时,属于书证;以其物质载体属性证明案件事实时属于物证。
(二)图像类媒质反映体。
人们很早就认识到光学成像现象,但直到19世纪化学感光技术发明之前,图像一直不能固定保存下来。画家可以通过成像暗箱将光学像比较准确的绘制出来。当感光材料发明出来后,图像的反映性才得到更多的重视。光学成像经历了从胶卷成像到数字成像的发展过程,对保存物质反映体的外表形象能够较为准确的再现。图像在证据学上依照载体形式的不同分属不同的证据形式,如果以印刷的方式制成文书材料,则具有文书材料的特性,可以为物证或书证。如果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磁盘、闪存或光盘中,则可作为电子证据。
(三)电磁类媒质反映体
声音、图像长期得不到保存,但但是当电磁现象有了深入研究以后,人们找到了声光信号和电信号、磁信号的转换办法,任何声音和动态图像通过设备转换为电信号后,可以影响磁带上磁粉的排列方式。这样就可以将声音和图像作为视听资料较为完好的保存下来。
(四)数字化媒质反映体
进入计算机时代后,不管是物质世界,还是人的社会活动、思想意识,在计算机中都会留下数字化记录。任何文字、图像、视频、图形等都能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的存储空间中,形成各种数字化材料。这些材料也就是电子证据的前身。
物质反映体和媒质反映体均可并存于同一个物质载体之上。从证据本体反映论的角度来看,诉讼过程也是事实反映体的证据化过程,具有一定的演化规律。下一篇推文将聚焦证据演化学说,以动态的眼光继续探讨证据的本体,欢迎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