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古人言:“作文者,代圣贤以立言,叙供者,代庸俗以达意。”草拟判决中,对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整理归纳,有点类似于古代之“叙供”。面对不少当事人毫无头绪、言不及义、乱糟糟一团麻的诉辩,真的是不知所云,要归纳出层次眉目,又不缩不逾,确是令人煎熬的事。
22.有些判决结果,看起来就像当年初中时做几何题,推不出结论就硬推。
23. 法官即使具备逻辑推理能力,还要有表述思维、论证辩驳、组织文章的能力。如果连清晰的思维都没有,断然不会有清晰的表述,“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可能吗?
24.伊川先生说过:“盖中则不违于正,正不必中也。”这于法官判案可资借鉴,也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得到证实。“取中”一般来说是一种公正的体现,但公正不等于“取中”,大多情况下,公正往往在于以偏纠偏。生活中,父母对于子女总有“削有余以补不足”的倾向,这虽然失去了中立,但父母心中自有其公正在。
25. 司法独立,不仅要避免外部干预;也要求法官对外来干预无动于衷,坚持依法裁判。
26. 不要死扣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服务的。只要有利于查明事实,不要拒绝任何证据,实际上证据规则中也给了法官许多权宜。庭审也一样,凡是有利于审清纠纷症结,有利于捋顺法律关系,可以不拘形式。形式服从内容,规则也是为目的服务的。
27.在美国,95%的案件不会进入到庭审阶段,不管民事还是刑事。相反,在我国依法只有少数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其间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差别?
28. 在国外,政党竞争激烈之际,正是司法独立更受重视之时。在我国,不存在政党竞争,司法独立是执政党意志之内的独立。司法独立与司法公信之间无疑存在正比关系,法官说了不算,谁还信赖司法,但最终必须是说的在理。……
29.下班后不要谈工作,饭桌上不要谈案子。生命干瘪到只讨论工作,那还有什么味道?
30. 案件审理中,常常遇到这种人:不阐明自己的观点,只是一味反驳别人——只有驳论,没有立论。这种人属于攻击性太强,一见对手就扑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