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魂是自知之明所明见和点燃的意愿。没有自知之明或不去认识自己,谈不上灵魂。
自知之明在实践中是层层叠叠之间的东西。绝对抽掉自知,则任何实践都会被抽掉坍塌。
2可思世界实在的理念和非实在的理念,前者在于向下践行,后者在于思辨的工作以求知,包括作为实在的理念的有根据地给出作为其成因。非实在的理念作为实在的理念的本体,就作为原因的东西而言。
在这里,类似笛卡尔仅仅把我思归于我,而把任何基于感官的观念由于它们有着基于在我之外的东西的一面而不看作确定地或纯粹地归于我。而我思只是作为任何观念的框架或形式地东西。笛卡尔通过对于我思地存在的怀疑本身作为一个思想而指出它不可怀疑。对于这个论证,还可以指出我不怀疑时,我无思时,我思存在么?不存在。我思是一个机能,冲动,它存在于运转起来起作用的东西之中,存在于思维活动之中。
通过善作为本体论,它作为人的世界中最终的原因的指出。它就是笛卡尔归于我的我思。向上向善的意愿。人总是意愿结果好。在认识论上结果的东西里始终存在善者的要求。这是人的天性。这一点认识论上结果上直接给出来的事实,是作为本体论的讨论的起点。基于对其原因的分析,把作为其原因的本体带入知识中来。
只要总是存在结果好的意愿,讨论本体论的理念善就是合法的。
善者从最初满足感官需要的特定对象,它们是善的,基于类的类的分析,引向任何满足这需要的东西。在认知里,则是从某个图形看作一个三角形上升到理念三角形:它谈论的是任何如此这般的三角形作为类的类。
进而,善者按照线喻四分向上梳理。审视理念或实践中设为目的的东西是否为善。这里考虑的已经不是具体三角形和理念三角形的区分,或感官诉求的对象和感官的满足为其本质之间的区分,而是关乎人的需要诸多之间,包括感官诉求的欲望,如何协调统一的考虑。越是宽裕的情况,越存在这种多和一的关系的考量,越需要统一。
这时,唤起的就是欲望 激情和理性之间的关系的处理问题。理性的作用在于善的目的的生起。它始终基于日常的情况,人处于的状态的认知:什么是得到满足了的,什么是有待满足而存有诉求的。这里不考虑那些认知能力之外的东西,它们要知道认知触及,或作为一种诉求为人所察觉到时,才成为诉求的诸多之中的一个,作为多被带到理性的作用中来。或者说,理性的起作为的机理是:理念善作为原因,尽管还不知道它是什么,这里还没有谈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它基于认识论中直接给出的东西,产生出真知来。这里的真知是关乎现实的判断,是实在的。
实在的理念基于结果好的要求,产生作为真理和知识的要求。然后是向上的最后一步,真理和知识的原因是什么?苏格拉底在这里突出的是任何真理和知识作为类,审视它们共同分有的东西,一个类的类的分析。这就是讲理,基于根据判断,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在运思的实践时,它们揭示了如此这般的一种有意识的眼光,这眼光的自觉带来如此这般去运思,把它作为绝对原理在人为自身的运思立法的意义上确立下来,自我规定为运思中的宪法。
善的知识基于分析得到。但是善作为知识是分析命题,作为实践中的本体,则在于作为运思的宪法作为绝对原理在运思中付诸践行。它能够支撑起有意识的想或意愿,使得这意愿总是落到能够做到的情况而非空想。这里,认识论的向上的路里,分析的方法所得的非实在的或不满足的分析命题,和实践的向下的路里,在运思上人为自身立法,把作为知识的善用作运思中的宪法或绝对原理,是同一条路的上下中同一个阶梯。通过这个梯子认识到善和善者,也是基于这个梯子(方法论)把善的东西做出来。
知识在于预见。真理在于本体上逻辑的存在。实践中,则是知识和本体总是要求见面:真理要作为认识到的知识,它才能为我所做出来。那些真理虽然存在但是在我的认知之外,我是无从把它们有把握地做出来的。
一个挑战是逻辑的日用而不知。人似乎可以把无知的东西作出来。但在这个例子中的情况,恰恰是逻辑处于偶然性而非必然之中。逻辑由于非自觉的运用,而没有审视运用的条件,而盲目地在任何情况中运用。而理性在于局限某种形式和材料的划分中,在这种划分下的材料的合法运用。理性的谬误在于盲目地跨出这个界限做随意运用。
实践考虑的始终是基于认识到的真知把事情做出来,保证结果的好。回到运思中求知本身作为一种思维实践,理念善就作为绝对原理的东西被揭示出来。
但是实在的理念中的绝对真理,它不是有限的人所涉及的或需要的东西。一个东西,它还并不作为有限的人的现实的需要,它还根本不是多和一的关系所构成的现实的阶梯中的一步。人无法设想超越自身经验的边界之外的东西。我可以基于多设想一,有根据地判断一个一。但是对于这样的一的实践,起满足把自身带入新的诉求诸多之中,那新的一的诉求,对于之前低一个台阶中的人,它可能在想象力之外:作为一种现实的诉求。
但是,基于人性固然,生命冲动的先天性,这里又存在一种同时拥有的阅历。孩子之间基于一种天真,已经在意愿上在某种自由上具有对于另一个人作为生命的存在的认知。它的问题是还没有经历种种诉求之间冲突时系统性的协调统一的实在的理性或实在的正义的解决的知识。所以,孩子是一种存在任何可能性的种子,它还需要学习必然性相关的东西。
本体和知识的统一,是实践的逻辑配置。单单的本体存在,对于实践还只是无知,并不能使人把它做出来。或者说,对于实践,知识本身就是本体。人基于知识把东西确定或可预期地做出来。
结果的可预见,是实践的逻辑配置。善的知识揭示的是人要有意识地运思和行动,去往自己真正想去的地方做真正想做的东西。这里的真的标准,在于对结果的东西的满足,而非懊悔。人一步一步拾阶而上,走过的每个台阶都构成后一个台阶在认识论上的条件,在本体论上,反过来后面的台阶构成前一个台阶作为结果的东西的确定性的条件或根据。所以,向上的路,揭示的是通过结果上的可预期或确定性来维护自身达成自身,使得自身的存在或生存从仅仅作为无意识的偶然使然的经验,进到自觉的必然可以达成的结果。
在基于存在的必然性的要求的保证的理念,和作为偶然的存在之间,是本体和现象之间的区别。它们之间存在张力。苟且于偶然性,或要求必然性。有时,情况会尖锐到为了理念的诉求要拒绝经验中偶然的存在的机会,或者后者以否定前者为条件时,两者之间对立。
3天赋人权的理念,是目的,也是方法:作为生存的可预期或确定性的方法。
如同从问题本身之中,基于多的分析而产生出来统一的线索。这些线索一方面从多或经验之中生起,衔接经验;另一方面,它们朝向统一生起。当上下衔接,从多之中某些部分的统一,这些新产生的多最后统一时,就说问题得到了解决。从一来看,这里是自上向下放下梯子。从多来看,从多自下而上竖起梯子。当上下连贯贯通时,就是问题的解决。
4线喻四分里有一条向上的路,就是洞喻中的走出洞穴。它的终点就是日喻中的理念善。
它和实在的理念的向上的路的联系。
天赋人权的立法作为可预期的生存的逻辑配置。
5理性的合法性在于基于逻辑的运用。理性的谬误源于脱离逻辑的认知作随意的运用。逻辑从日用而不知的状态中揭示出来,带来的是合法的理性或有根据的理性的运用。而对于逻辑的无知使人难免处于理性的脱离根据地运思。而理性的定义,首先在于一种统一或求知的诉求 意愿,然后才是进一步基于根据指出一或知识的存在。只有前者的理性只是意愿 想到,还并非做到。能做到的可能和怎么做还是没有被揭示出来。只有后者,则只是纯逻辑本身,辩证法,它还并非理性。
或者,辩证法和理性之间,可以把前者看作后者作为类的类
6什么叫有意识,自觉?
意愿要作为实践的理念,要确保其在逻辑上可预期可以做出来,可以做到。这就要求其为真。实在理念要为真,则基于它作为目的的产生出来的有根据。或者说,基于辩证法的运用的产物。不然,只是设想或意愿而并不保证逻辑上可行。
这就是说,有意识的诉求一个目的,在于它作为理念是真的。理念为真,在于它是基于辩证法的运用的产物。保证它逻辑上可行,可以做出来。这基于辩证法的自觉。这也就是苏格拉底说善是最大的知识问题。善就是对于辩证法作为方法论的认知,和实践上作为绝对原理自觉遵从。自觉地遵从讲理或有根据做判断的运思的方法。它使得最后产生出来的意愿在逻辑上的可行性,使得意愿之为意愿或理念的有意义。有别于脱离实际的乌托邦的设想
善作为知识是分析的产物。基于经验中给出来的真做类的类的分析,二阶概念的分析。参考弗雷格通过概念之间项的一一相应指出它们之间在数上相等。二阶概念突出相似的东西之间相等的所在。
善作为知识对象是一条向上的路。另一方面,被认识到的善作为真理,它用于向下践行:作为绝对原理在运思时被遵守。从而带来一种讲理或基于根据判断的运思的传统,一种类似于语言游戏中生活形式的东西。但是生活形式作为文化,在语法考察中搁置其根据的关注。而讲理作为运思的方式,一种文化,总是突出其伦理学的逻辑的持守,诉求伦理命题上的正当,或真。
7对于原因或本体的认知或自觉,造成结果的可预期或逻辑上必然。这里到底是结果为目的还是原因的东西为目的?或者说,那个作为存在的本体?
原因并非结果,但是能够造就结果的东西作为逻辑上的必然。比如友善作为发乎于心的东西和友谊作为结果上的外在关系之间哪个看作本体。在这里,突出结果的东西看作原因的东西的外延,或者说原因的东西作为结果的东西作为类它的类。这里,结果的东西如果离开原因的东西,根本还是不能认识的。因此,原因是本体。结果是基于原因的产物、如此这般某物。其本质在于如此这般这个类的类。
这里的因果,哲学所讨论的因果关系,关注的是一种本质因。通过分析的方法所得。而非经验中的因果相继,那个实在的原因是经验的偶然,而非分析的必然。后者突出逻辑的必然,作为普遍形式的分析。
8我总是存在结果好的诉求或意愿
什么叫结果好?其原因或本质在于自身好的东西。这里,关注转向好的标准问题。如果考虑对目的的符合,就把目的看作标准。但是,一种目的的达成,总是好的么?未必。愚蠢的理念,其目的的达成恰恰造成损害。这就把好的标准从目的推进到目的本身好坏分辨,标准何在。在这里可以考虑一种目的对于人自身需要的符合。这就把问题落回到苏格拉底的灵魂的讨论,关于欲望和理性、智慧的关系。以及对实在的理念提出真的要求,使用真来重塑理念。而真,在于对人自身的需要的认知。在这里,需要总是作为和欲望诸多相对的统一的东西。需要,在内涵上已经蕴含理性的作用作为判断而非直接给出来的东西。它需要处理欲望诸多的统一,而非局限的单独某个欲望的东西。它是一种关系的处理:多和一的关系。
一如何从多之中产生出来?这里有一种整体审视的审慎权衡。在欲望诸多之中,需要落到什么上?需要并非离开欲望诸多之外的东西。这里始终存在判断,而非仅仅就欲望本身的感知。判断的根据何在?区分欲望是否满足。这大体可以归于感知。这里暂时不讨论欲壑难填的情况,那种基本满足之后由于心理上的问题或理性的谵妄导致的欲望问题。在这里,欲望仅仅作为本分的,一种有待满足的基本需要而言的东西。是朴素的欲望。理性,在这里也是朴素的意义而言。
这样,问题就落到一个基本的多和一的关系的处理。基于多的整体审视的统一的要求,审视多之间的一方面是独立每一个都需要受到基本程度的满足,另一方面,审视这些欲望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条件关系。从而优先诉求这作为条件的东西。
条件的东西可以划分为实在的条件和非实在的条件。作为哲学的逻辑,侧重的是非实在的条件的认识。
用苏格拉底的正义的城邦作为例子。生存,是这个条件的判断。享乐在于纵欲,而生存作为种种欲望的协调统一,使得它们的基本满足作为实践中可期待实现的东西,在生存诉求的满足中得到落实。或者说,生存作为种种欲望诉求的条件,它本身就内化了诸多欲望的有待满足作为目的的考虑。生存并不对于享乐负责,不蕴含纵欲。所以说,生存本身就是理性的判断作为结果的东西,或者说智慧这个范畴下对于自身需要的认知。它作为伦理判断作为理念是实在的。
而这个判断的条件,作为逻辑的区分,是多作为给出来的实在的东西,和多之间的整体的协调统一的要求,这一的要求作为眼光的引入,带来随后进一步如何统一的方法的审视。
非实在的,作为方法的条件关系的自觉,带来实在的条件关系在具体多的审视之中的判断。而非实在的条件关系和它就是苏格拉底的理念善,它作为最大的知识问题。它就是一种作为范畴的知识,伦理学的逻辑。它并非伦理命题。它和伦理命题之间,类比作为范畴的实体和第一实体之间的关系
9辩证法处理的是,只要合乎它的判断,以它为绝对原理的判断,当然还需要逻辑和事实的衔接,总是真的。
辩证法作为知识问题,在于实践中要自觉以它为运思的绝对原理。如果没有认识到辩证法作为真的条件或原因,没有认识到它的本体的地位,就不会有意识地遵从它地运思,不会把它或把讲理内化没运思的宪法。
10语境原则给出认识论上的起点,结果的东西,作为原因的东西作为本体的认识的契机。
11什么叫落到实处?关于物体的事情落回物体的性质落到自然规律之上,而理念的东西只能落到理念本身之上。理念就是逻辑本身,负责照顾其自身。在这里有主体和对象的根本的不同。不能混淆。
但是什么叫作理念的落到实处?这里又要衔接人性作为某种规律性的东西。首先是某种质料或物质性的生理性的生存,它不带有任何人为自身立法的内涵。然后,才是如此这般的生存的理念从定语介入作出对于生存的规定。这种规定不是外在的被规定,而是人为自身立法。它对于生存本身是作为结果的东西其原因或条件的指出,并且作为知识它在于付诸践行作为逻辑配置或使命。这条件的东西就是本体。天赋人权的理念使得生存从某种无需意识的存在为参与的目的,生理的生存,进到某种基于意识的自觉的生存,并且人权理念作为生存的内涵的赋予或定义,使得结果上生理的生存可期待或可预期。
这里就提出了一种意识的存在作为这种结果的可期待的条件,把目的的东西从人作为客体推进到作为主体的存在。从作为动物推进到作为具有人为自身立法的人。并且,比较苏格拉底的城邦的正义作为理智或工具理性的运用,虽然理智之中也存在思辨,但是在那里思辨后于目的的给出,思辨服务于给出的目的,类比欲望对于理性的奴役。而理性的本职工作和能力在于能够产生出真知来产生出正确的目的来,而非后于目的。只有在理性的本职工作中,才体现出理性之对于理智在逻辑上的卓越,指出了本体上那个实践领域的一个逻辑位置的东西,它有待认识。
落到实处,一方面是思辨或辩证法的运用,使理念上升。另一方面,真理作为相对的形式概念,总是相对于实在的条件,相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有待满足的情况而定。从认识人自身开始,从自身的需要的满足和不满足的情况出发,基于思辨判断自身的当下最需要满足的那一个,它置于付诸践行的理念的位置。
因此,理念的落到实处,不过就是理性的判断的时刻:
它要在真实地回到自身的欲望诸多之中来,在面对种种欲望的满足的吸引之间,选择最重要的那一个,其满足会构成别的欲望的可欲或可行的条件。从而,无论在理念作为知识的判断或认知时,还是在实践中对于诸多欲望的满足的比较中,只要还存有一种整体审视的眼光,就会选择某一个实践之。事后 无悔。而纵欲总是伴随着过后的悔恨,它失去了更重要的或更基本的需要的满足的机会。
运思在文字之外,又要落于文字。文字之于运思,如同质料之于实体,那灵魂却是文字作为质料其外的形式。质料 物质可以看作某种实在性的判断的根据,形式基于契合实际,而是真的。
12出行是自由的。 更早的出走 则是基于根据充分的条件下敢于判断。出走是出行之始。前者侧重敢于否定,而离开。后者在于基于肯定而践行。
在能走出来之先,父母是子女的墓场。只有走出来之后,作为另一个天生地养的人,父母才可能作为重回童年的家。不只是我和我的父母是这个关系,我的孩子和我之间也是这个关系。
13就感觉求感觉,追寻童年是刻舟求剑,徒劳无望。如果童年如美梦,要正确对待童年,那么,此刻,要自觉还是一个梦 另一个梦,它也可以是美梦。但是美梦或噩梦,不再如童年那样主要听凭老天的安排,而是有赖自身的自觉力行。
14亚里士多德说 吾爱吾师 吾更爱真理。可以补一句,爱老师在于爱老师的有真知。就理念而言在于求真之有。
15真理和知识,在于从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结果的东西出发,探究其原因的东西,并在原因处着手作为来可期待地得到一个预期中好的结果。因此,仅仅停留在结果的东西上,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东西上,这不算真知。它对于实践无益。不能促成结果好的可预期实现。
从认识论进到本体论,因而是实践上的伦理学的逻辑所着眼的东西。
人仅仅处于结果的东西之中,对于结果的东西只能徒唤奈何。而实践在于造就一种值得期待的结果。
在善的定义给出之先,凭什么可以称一个结果的东西为善者?这就是认识论上直面人性对于人的需要不是基于洞见而是基于现实的选择,在一种存在而无自觉,或逻辑的日用而不知的情况下,它存在,把自身做出来。但是身临其境会总是会作出的判断,并不意味着对它具有认知,预见或洞见。前者是一种存在,规律性的东西。风吹滚石,石头不知自然规律为何物而总是没有例外地服从自然规律。人性规律性的固然则是身临其境一种欲望或需要作为人性对自身呈现出来,人总是顺从它作出选择或判断。但是人可以并不具有对它的认知,离开这个场景它就泯然无觉。而知识在于并非身临其境对于人性的唤起,就能在事先基于逻辑的认知而具有其作为知识的预判或洞见。
认识人自身,因而就是向上的路。从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呈现的结果的东西出发,它从作为偶然的是者,进到某种有意识的认知的对象。成为知识。这是对于人性作为规律的东西作为本体的存在到作为认知的对象成为人的知识的递进。
智慧就在于这种洞见 远见。洞见是本体论,直指理念本身,远见是认识论上基于结果的东西为标准的判断。
16一切本体上的恶 结果上必有大小相称的恶果。本体的真,结果上必有善者作为结果。结果的东西也是在相应尺度或逻辑而言。大善有大尺度的善报,小恶有小尺度的恶果。这是一个逻辑的尺度,而非认识论上现象中的时间尺度。
17如果,没有青年不断进入,这个社会由僵化的这些老人维持,即使它们身体不再老去,会变态到更没人味。年轻人基于天真为社会带来了珍贵的人性,即使还是盲目的还没有方法论。
18偏见常见。但是对于任何意见不再接受根据的探查,否定真总是还要受到根据的审视,向上的路就断了。根据的探查就是一条向上的路。拒绝根据的考察就是断掉这向上的路。
这条路的台阶不存在了。这台阶就是讲理,基于根据作判断作为判断为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