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拟制效力的认定,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依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题中,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二者间的约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尚未成就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未生效。故A、B项均错误,不当选。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据此可知,拟制效力发生的前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进条件成就,而非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第三人。本题中,甲不知情的儿子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第三人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并不发生拟制效力问题。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不发生效力,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