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诈骗犯罪论》观点:
被害人虽然外形上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该财产仍然由被害人占有时,行为人通过进一步的违法行为非法占有该财产的,因为不符合直接性要件,不能认定有处分行为。
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以借打手机为名非法取得他人手机的案件,实际上应认定为盗窃,而不是诈骗。
以购物为名,佯装观看、试穿、试戴商品,从店员手中接过商品后趁机溜走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了财产(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占有),则应认定为诈骗罪。
张明楷《诈骗犯罪论》观点:
被害人虽然外形上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该财产仍然由被害人占有时,行为人通过进一步的违法行为非法占有该财产的,因为不符合直接性要件,不能认定有处分行为。
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以借打手机为名非法取得他人手机的案件,实际上应认定为盗窃,而不是诈骗。
以购物为名,佯装观看、试穿、试戴商品,从店员手中接过商品后趁机溜走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了财产(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占有),则应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