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监察制度起源于西周时期,形成于秦朝,确立于西汉。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秦朝
秦朝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
(2)汉朝
汉武帝时,在各州均设置刺史,“位卑权重”,“以小驭大”。(即刺史官阶低于郡守,但其巡察时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权力很大。);无固定的治所。
东汉初期,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刺史变为州一级的的地方长官,地位高于郡守。
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后来逐步形成割据势力,后患无穷。
(3)宋朝
宋朝在地方上设立通判的职务,和知州相互牵制。
(4)明朝
明朝设立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监察、司法;设立厂卫特务机构,前期用来监视、侦查官民的不法行为,后期被宦官等利用,成为实行恐怖统治的工具。
在秦汉宋封建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监察制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主要起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而封建社会渐趋衰落的明朝,特务统治表明封建制度的日益腐朽,君主专制的空前强化。监察官早已失去了“监察”的作用。上述史实说明封建制度的灭亡是不可逆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