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的碎碎念

一、保密义务

1、关于保密义务的几个事实

(1)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

(2)保密没有明确期限,就是说,解除劳动关系也要保密哦。

(3)保密的对象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熟悉+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很经典的商业秘密栗子就是可口可乐的配方。

2、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承担

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要看用人单位怎么起诉了呢~

主张违约责任,即违反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条款上可以写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内容,但是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约定了也不能得到支持的哦。赔偿损失倒是OK的啦。

主张侵权责任,能计算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不能计算实际损失的,按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

二、关于竞业限制的几个事实

(1)限制对象是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3)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必须要给经济补偿,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的30%,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限制条款可以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5)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也并不代表竞业限制的义务被免除哦。劳动者仍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但可以仲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哒。

三、关于服务期的几个事实

1、服务期的前提=用人单位专门出资+特定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

2、服务期期限长短目前没有统一限制,如果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满哦。

3、服务期条可以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所以说,在劳动关系中,有且只有竞业限制和服务期这两种情况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金!其他的违约金约定是无效的!

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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