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大于天。
消费者买到假冒食品,更要积极依法维权,依据更加有利的规定,给不良商家更重的惩罚。
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当消费者买到假冒食品时,就有两件法律武器摆在消费者面前:
一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假冒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退还购货款,并赔偿相当于购货款10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购货款的10倍不足1000元,则按1000元计算。
简单概括,就是“退一赔十,最低1000”。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假冒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退还购货款,并赔偿相当于购货款3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购货款的3倍不足500元,则按500元计算。
简单概括,就是“退一赔三,最低500”。
哪一个对消费者更加有利,一目了然。
那么辛巴卖假燕窝事件,到底是该“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呢?这取决于假燕窝本身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据悉,网红辛巴所卖的假燕窝,经鉴定成分与糖水无异,其中含有的微量唾液酸成分还是人工添加的,安全性无法保证,可能涉嫌违反法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如果假燕窝本身是一碗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糖水,本身是安全的,只是涉及虚假宣传和产品造假的问题,那么,消费者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三;
如果假燕窝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被安全食用,同时构成欺诈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消费者既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也可以要求“退一赔十”,但不能同时主张。
而辛巴所属的带货主播团队提出的先行赔付方案,概括下来仅为召回产品、退一赔三,实在有些避重就轻,缺乏诚意。难怪很多消费者并不买账,坚持要求“退一赔十”。
现在有关部门已经对网红辛巴带货假燕窝事件立案调查,相信假燕窝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很快就会水落石出。如果后续的调查结果认定假燕窝本身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将有权要求“退一赔十”,该赔偿标准远高于“退一赔三”,将能更好地弥补消费者所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