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变动
1、中国法未采取物权行为理论,而是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两分。
2、物权变动模式:
中国法采用多元混合模式。
①公示生效:交付生效、登记生效
②登记对抗
3、原因行为:
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
4、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
①公示原则:略
②公信原则:即便此类表征与真实权利不符,对于信赖物权表征而交易之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予以保护。
A、具体表现为信赖登记薄上的记载的权利状态而进行交易的人认定为善意。
B、利益衡平:此制度以牺牲真实权利人利益为代价而为了实现交易安全与效率以及信赖
C、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
a 登记名义人与真实物权人之间:不适用公信原则而适用实事求是原则
b 登记公信力之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直接当事人
甲:原因行为无效或可撤销,交易相对人无权对抗真实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
乙:原因行为有效,登记名义人为真实权利人。双方需要履行各自义务。
丙:原因行为有效,登记名义人不为真实权利人。是否已满足善意取得的事实状态。满足,交易相对人有权对抗,不满足,无权对抗。
c 被执行的财产非为交易标的物的场合:
强制执行处于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领域,不应适用公信原则,在确定被执行人财产时,适用实事求是原则。
d 侵权行为:
真实物权人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
5、不动产物权变动
①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A、要件:
a、物权行为有效
b、登记
(登记程序、种类略)
甲:总登记:对特定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的不动产所进行的全部登记
乙:首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的登记,除非另有规定
丙:异议登记
效力:失去正确推定效力,第三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限制:十五日内
丁:预告登记
目的:保护债权向物权的转化
(债权:能引发物权变动的债权)
效力:
α:债权一经预告登记就具有否定其后于债权标的物上的成立的物权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效。
β:能够对抗第三人
日期:
预告登记与本登记日期不同以本登记为主,除特别规定
失效:
随债权情况而变动;九十日内
②非基于法律原因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生效、
征收、
继承、
房屋的合法建造、拆迁
A:合法的认定:
a、合法的地权权源
b、与社会需要相协调
c、建造工程规划
B:房屋的认定:
构造上的独立与利用上的独立
③善意取得制度
A、基于交易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
(非交易行为或违反交易行为取得的物权无效)
B、须为善意
a、认定:受让人无重大过错,且不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物权关系与真实物权关系不一致
b、对抗: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知情情况(部分知情)
C、支付合理价格
a、合理价格认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其法理依据为防止无处分权人以过低的价格处分损害真实权利人利益
b、本书作者认为以达成协议即可认定达成本判准
D、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在受让人下,或不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a、问题:借名登记情况下的物权变动是否为善意取得?
E、效力:
a、受让人取得物权,该物权上的负担消失,此取得认定为原始取得
b、让与人重新获得物权,此物上负担一并复活
F、消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