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讲一下物业服务的职责。物业服务的职责其实明确来说就是两个职责,一个是法定职责,一个是约定职责。
那么业主经常说物业履约不到位,是要有依据来说的。那么到底物业公司是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还是没有履行约定职责呢?什么是法定职责?那么根据民法典的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职责,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并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那么这个是物业的法定职责。我们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参考的也是这个法定职责。

那么物业服务合同它也就叫我们的约定职责。当然约定职责的话,也是依据相关的法定职责来制定的。所以说当业主提出物业公司不履约时,那么每个物业工作人员都需要清楚我们的法定职责和约定职责都是哪些。
业主如果投诉一些物业问题的时候,我们首先要来看法定职责,再来看合同约定,也可以参考我们当地的省物业管理条例或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应的物业服务的等级。但现实中有很多的业主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诉求,也的确不是物业人的法定职责。但是物业人要有告知和解释的义务,同时有沟通和反馈的义务,以及业主相关的一些问题的一些指引工作。那么这个时候其实就要看物业人的专业性了。同时物业公司也要做好我们的服务质量的保障。

业主呢也要遵守业主规约啊,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因为本身缴纳物业服务费就是业主的义务。那么民法典的第944条明确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了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不接受或者无需接受为由而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那么同时273条也有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
那么这也就是说,业主不能以个人感受或者个人诉求而侵害我们的公共利益。因为维护小区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是所有业主共同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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