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的特殊形态概说
刑法理论通常将故意犯罪形态区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是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也是犯罪的特殊形态。
犯罪的特殊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的特殊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的停顿,而是终局性的停止。犯罪的特殊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形态。
2.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故意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由相互连接的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组成。着手与终了不具有连续性的特征,故不是犯罪阶段。
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密切相连,前者是为后者做准备的阶段,后者是前者的发展。
3.特殊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的特殊形态,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原则上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但事实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处罚具有例外性。刑法分则对于那些犯罪应当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又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必须实质性考察各种具体故意犯罪的特殊形态的可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