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不仅可以有效地对犯罪行为处罚,也可以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是严格的法律规定可以遏制犯罪念头的产生以及实施,在犯罪过程中,及时收手,中止犯罪,法律也会对其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
相关案例:
郑某作为农村地区常见的留守儿童,从小与奶奶相依为命,在郑某16岁那年奶奶去世后,各自再婚的父母也无力管辖。从此以后,郑某便开始一个人的生活,不久就辍学在家。郑某今年19岁,一直没有正式的工作,整日里游手好闲,靠平日里偷东西维持生活。一日,郑某闲来无事,想去偷点钱,于是郑某选择去邻村偷窃。
郑某看到一户人家大门紧闭,于是就翻墙进去。正当其想偷钱的时候,发现屋内坐着一位盲人老太太,头发花白,看着十分可怜。郑某看着这位老太太,想到了自己已经去世的奶奶,在郑某记忆里,奶奶是唯一对自己好的人。于是郑某放弃了偷窃的想法,悄悄离开了老奶奶的家。结果在翻墙出去的过程中被村庄里的李某看到,就报了警。
那么,郑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警察会怎么处理呢?
案例解析:
在本案中,郑某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无须对郑某进行刑事处罚。我国刑法中,根据犯罪实施的程度将犯罪行为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顾名思义,也就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所有条款是针对犯罪既遂的,以犯罪既遂为标准,认定其他三种犯罪形态分别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
本案中,郑某已经开始犯罪行为了,因此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而郑某犯罪未能得逞,因此也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至于郑某的行为是属于中止还是未遂,最重要的区别是郑某是否主动放弃犯罪。如果是,即为犯罪中止;如果不是,就是犯罪未遂。“是否主动放弃犯罪”可以理解为,犯罪分子停止犯罪行为,是因为自己主观的意志泛起,还是有客观因素阻止了犯罪行为的继续,使犯罪分子被迫停止犯罪。
本案中,郑某在入室盗窃后,发现屋里的老奶奶,回想起自己的奶奶,觉得老奶奶可怜,于是放弃犯罪的想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所以在本案中,郑某没有造成损害结果,无须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