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来,以少胜多是多数,为什么呢?
因为人少好组织。
集体行动的“零贡献命题”
“一个集体,要么成员很少,要么能胁迫其成员,要么有其他特殊安排,才能使其成员采取符合集体利益的行动。否则,以自身利益为重的理性成员不会采取对集体有利的行动。”
——奥尔森
《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按规模大小把集体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特权集体。
规模很小,小到个体总会采取符合集体利益的行动。即使只有一个人行动,承担全部成本,他从行动中带来的利益也足够大。
第二种是中等集体。
单个成员的行动对集体利益的影响既不是决定性的,也不是可忽略不计的。行动就是随机的。
第三种是大集体。
虽然有共同利益,但就是一团散沙,个人对集体利益没有任何看得出的影响,经济学术语称之为“价格接受者”。
走出“集体无行动”
每个人理性决策,却无法得出对所有人来说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如果公共资源的使用者们能够自己制定规则,以确定谁有权、以什么方式使用资源,并有效地匹配成本与收益,自我监督执行,或者是通过那些对使用者们负责的人来监督执行,做到有针对性地惩罚犯规者,那么,集体行动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奥斯托姆的药方是利害相关者自治。只适用于规模较小的群体。
孙子说,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就是说要分割。《孙子兵法》
大集体想要产生集体行动,得采用联邦结构,而联邦结构的每个成员都是小集体,小集体就能行动。
有组织的小集体总能打赢无组织的大集体。
大集体分解为小解体的关键是平行的联邦制,不是上下的科层制。
把组织“做小”
大集体永远干不过小集体。 大集体能做的是把自己变成小集体,小集体自治再组合起来,才能发挥出自己的其他优势,干掉对手。
参考资料: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