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发现养育了多年的孩子并非自己亲生。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否可以向配偶或者孩子的生父母索赔?这个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亲子关系的认定、抚养费的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诸多法律问题。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曾接到咨询,当事人张先生表示,他和妻子结婚十年,育有一子。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先生发现了妻子的手机里有一条短信,内容是:“这是我的儿子,我想见他天经地义。”张先生大为震惊,质问妻子后对方承认了自己的出轨行为,并表示孩子确实是她和情人的私生子。
张先生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决定与妻子离婚。张先生向冠领律师求助称,如果他要求妻子和情人赔偿他养育孩子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冠领律师逐一向张先生剖析解答问题:
第一,张先生是否可以否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意味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或者妻发现配偶所生子女并非自己的亲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与该子女的亲子关系。因此,张先生可以起诉否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第二,张先生是否可以向妻子和妻子的情人索赔?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并尽了抚养义务的,可要求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因此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要求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每件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
因此,如果张先生因妻子的出轨行为造成了物质或精神损害,那么他就可以向对方索赔。
养育多年的孩子非亲生,是一种极为痛苦的经历,不仅会对夫妻关系造成严重的破坏,也会对孩子的成长和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珍惜婚姻和家庭,遵守忠诚和信任的原则,不要做出对不起自己和对方的事情。如果不幸发生了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