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知乎上看到一个问题,问得是为什么有些人明明重男轻女,却就是不肯承认。
问题的答案比人们想象的要简单的多,但也因此要让人沮丧的多:他们根本不觉得自己在重男轻女。
当我们指责一个人犯了错却不承认时,我们总是假设他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一个人恰恰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也就无所谓承认或者不承认了。
让我们分析一个事例,前两天在《新京报》上看到,上海有位吴女士在休产假的期间被解聘,吴女士把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吴女士8000元,后公司不服判决继续上诉,称吴女士入职的时候曾承诺近期不考虑婚嫁,因此在这事上是吴女士不守信用在先。
新闻一出,很多网友指责吴女士不守信用,然而这些人却从没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在企业面对一位女性求职者的时候,是否有权将其婚嫁与生产状况考虑在内。他们自觉或不自觉的持有一种信念:企业关注女性求职者的婚嫁状况,只为维护其自身的利益,与歧视无关,并且这种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是完全合理的。然而事实真是这样吗,我们不妨分析一下这些人的思路。
如果企业为其利益,把婚嫁状况作为女性入职之门槛是合理的,那么把这种观点推进一步,企业为其利益,压低员工工资,占用员工假日当然也是合理的,因为企业利益成了衡量其行为合理性的标准。这些人不接受这样的结论,他们争辩说国家对于工人的基本工资和应享的法定假日有明文规定,企业不能违反。然而他们却忘了,同样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于是我们就看到了这些人思维的矛盾性,他们立论时时而求助企业的利益,时而借助法律的权威,在具体运用这两个原则的时候,涉及自身的利益,则求助法律权威来限制企业的利益诉求,若与自身利益无关,就利用企业的利益诉求来为其歧视行为辩护。这种思维上的混乱只说明一件事:这些人立论并不遵循一贯的原则,而是在不同的原则间任意跳跃来为自己的偏见辩护。
这正是很多人不“承认”自己重男轻女的原因,他们不觉得自己重男轻女,男女有别是自然现象,自己只是认识并说出了这种现象而已,他们没有觉察自己的认识是混乱的,而这种混乱后面隐藏的是巨大的偏见。近代以前,人们对女性的歧视是明目张胆的,这种歧视表现的太明显,也太粗糙,粗糙到很容易就发现它的不合理;现代对女性的偏见更加隐秘,也更加精巧,从而也更加难以撬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