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科鼎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另外作出规定,该约定有效,故A项正确。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由此可知,公司解散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若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解散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是符合2/3以上表决权的。虽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约定容易造成公司治理僵局,但也可以充分显示股东自治与章程自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
《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由此可知,董事会应当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表决,该规则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体现了董事会表决的民主性,不容许公司章程规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来行使,故C项错误。
《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由此可知,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的必须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因此,全部约定由股东担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D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本题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