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伟艺 律师
为什么需要判断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我举2个案子说明。
第1个案子是2年前的侵权纠纷。一个客户找我们,因为他有一天生意比较忙,请了一个同学帮忙,但是那位同学在帮忙时意外去世了,后面鉴定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这样的案子让人很难过。这位客户只是临时叫他同学过来帮忙,那位同学没有工作,客户想给他找点事情做有点收入,但并不知道他存在先天性心脏问题。家属请了律师,去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这位客户非法用工,要求赔偿近100万。
我们主张双方是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客户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给家属一些补偿,但他经营的也是小本生意,经济实力有限。后来这个案子结案很快,因为如果要确认劳动关系,对方应该先走劳动仲裁程序,而不是直接找法院,所以他们的诉求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第2个案子,是一个需要申请双倍工资补偿的客户。由于公司没有跟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她委托我们申请劳动仲裁。客户知道申请补偿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劳动关系,于是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打卡视频、聊天记录和工作材料等等。
就在我们梳理材料准备证明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公司突然给她发了函件,公司发函的原因是知道她想走法律途径,赶紧采取措施应对。但是,这两份函件反而成为我们的有利证据,省去了我们许多搜集梳理证据的工作。第一次开庭公司发现情况对自己很不利之后就答应了调解,开完庭第3天客户就收到了补偿款项。
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认定非常重要:确认的法律关系不同,适用的规则体系就不一样;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决定了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规则;建立劳动关系,才有后续的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那么,如何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所谓用工之日,是指用人单位决定招用劳动者后,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安排,包括安排劳动者到工作场地了解熟悉日后工作环境、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安排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直接安排劳动者进入实际的工作状态等。
换成劳动者角度来讲,通俗地说就是开始“上班”。
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经常伴随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出现。
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实际履行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就没有什么争议。
但也有已经用工但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或者签了劳动合同但还没用工的,一般以用工为实质性判断标准,即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以明确的是,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时间点是用工之日,而非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就算没签劳动合同,其实也不影响劳动关系建立。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是从用工之日起建立。
而是否用工的证明也正在变得容易。劳动者在企业上班,一般都会留下工作痕迹,入职手续、工作服、工资、工作记录等等。而且现在都是信息化时代了,很多工作都会用到电脑和手机,证明工作记录的途径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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